納稅籌劃的誤區(3)

2014-08-04 21:58:33

  (六)認為出版單位人員稿酬計稅方法相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1)任職、受雇於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表明,對稿酬所得的認定,報社、雜志社與出版社在稅法上是有嚴格區分的,具體計稅辦法有很大區別。這也體現國家充分考慮了報社、雜志社專業人員發表文章與出版社專業人員編著圖書難易程度,防止各報社、雜志社以稿酬所得分解收入避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不合法籌劃的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04年,全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22.5%,隨著稅法的進一步完善和徵管的加強,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空間越來越小。因此,很多企業就把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重點放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20%的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其他形式支付)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但企業在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進行所謂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時,有些企業往往採取的是不合法的手段,它們帶著僥幸心理走入了籌劃誤區。

  (一)“所有者權益”超過“實收資本”

  在稅務登記註銷清稅過程中,稅務局發現有自然人股東的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超過“實收資本”,即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有餘額,企業企圖回避對上述餘額清算後屬於個人股東的部分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責任。如某市地稅直屬分局在對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註銷審核中,發現該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超過“實收資本”,其中清算後屬於個人股東的152.1萬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達30.42萬元。

  (二)不正確利用“未付利潤”(應付股利)科目

  “未付利潤”科目記錄的是企業已經分配而股東尚未提取的那部分稅後利潤,根據企業股權構成情況,對屬於分配給個人的部分,應在分配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企業在籌劃個人所得稅時,往往利用“未付利潤”(應付股利)科目,掩人耳目。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註銷審核時,該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有“未付利潤”6.10萬元,經核實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22萬元。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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