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的誤區(2)

2014-08-04 21:58:44

  (四)認為取得獎金越多其收入就一定越多

  實際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後的商數確定。每到個人所得稅率進級區間,都會出現同樣的現象,即獎金多卻收入少的情況,而獎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稅款越驚人。

  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 000元,應納稅為2 375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 001元,應納稅額為3 475.15元。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 100.15元。或者說,稅前獎金增加1元,但稅後收入卻減少了1 099.15元。

  如果年終獎金為60 000元,應納稅8 875元;獎金如果是60 001元,則要納稅11 625.2元,稅前獎金多了1元,就要多交2 750.2元的稅。依此類推,獎金為240 001元的人,要比獎金24萬元的人多交1.1萬元的稅款……一直到120萬元,多1元要多納稅5.5萬元,而130萬元獎金的人要比120萬元獎金的人多納10萬元稅,多獲得的獎金全交了稅款。

  (五)認為只要歸還了借款就不用計徵個稅

  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如果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必須在年底及時歸還,否則將被徵收一定數量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一些個人投資者通過從所投資企業借款長期不還、套取現金不分配從而達到避稅目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字[2003]158 號)明確規定,納稅年度内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執行該文件時必須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上述“該納稅年度終了”是以每年的12月31日為限,納稅人即便是12月30日借款,在12月31日未歸還,也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現行政策未規定退稅,對納稅人徵稅後,即使逾期歸還借款,所徵稅款也不予退還;三是此項政策主要規範個人投資者,企業營銷、業務人員出差等借款問題不包括在内。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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