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32)

2014-08-04 23:11:4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 600元。經研究,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 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2005]19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内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

  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後,各地一律按統一標準執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或變相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擅自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地方,將相應減少財政轉移支付數額或者調減所在地區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擅自提高的減除費用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摘自財稅[2005]183號

  解析:本文是對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相關規定的重申和具體要求。其涉及3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納稅人應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每月的減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不得提前適用新扣除額。另外,納稅人應按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稅,對其一直應付而未付的工資、薪金則不予計稅。

  第二,強調“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内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這裡要杜絕的是一些地方對免稅補貼、津貼等隨意“開口子”的 問題。

  第三,禁止各地擅自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維護稅法執法上的統一性和稅收立法權的集中統一。但是否費用扣除額要考慮和照顧到各地區不同的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這一問題還有待商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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