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3)

2014-08-05 08:57:38

  近接教育部《關於申請“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函》(教人函[1998]23號)。為配合“211工程”建設,吸引和培養傑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隊伍建設,教育部和香港實業家李嘉誠先生共同籌資建立了“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該計劃包括實行特聘教授崗位制度和設立“長江學者成就獎”兩項内容。即是經過一定審核程序,在全國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學科中,面向國内、外公開招聘學術造詣深、發展潛力大、具有領導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能力的中青年傑出人才,作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萬元人民幣的特聘教授崗位津貼,同時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職期間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將獲得由教育部會同李嘉誠先生審定並公佈的每年一次的“長江學者成就獎”,每次一等獎1名,獎金為100萬元人民幣,二等獎30名,每人獎金為50萬元人民幣。教育部提出對特聘教授崗位津貼和“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給予免徵個人所得稅照顧。根據上述情況,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崗位津貼應並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所在學校代扣代繳。

  二、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教育部在頒發“長江學者成就獎”之前,將獲獎人員名單及有關情況報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關地區免予徵稅。

  摘自國稅函[1998]63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妥善安置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現對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條的規定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内,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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