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4)

2014-08-05 08:57:21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摘自國稅[2000]77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企業破產,職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一定數額以下的免稅,超過的,全額徵稅。上述規定屬於政策性稅收優惠,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規定這種優惠政策。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員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 執行。

  摘自財稅[2001]157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其規定的基本原則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5月8日發佈國稅發[2000]77號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規定的原則是基本一致三陵的,前者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後者僅適用於國有企業。

  對此通知,應註意掌握其中的幾個問題: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時,只對超過部分計稅,而不是對收入全額計稅。超過部分的計稅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這部分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這個工作年限按照個人實際在企業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以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尋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後,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性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内繳入國庫。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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