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減免稅政策(5)

2014-08-05 11:12:0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並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徵增值稅的照顧。對1998年1月1日前未徵收入庫的增值稅稅款,不再徵收入庫。

  摘自財稅[1998]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徵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隨著我國飼料工業的發展,飼料的品種和生產特點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支持飼料工業發展,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飼料的徵免增值稅範圍,加強對飼料免徵增值稅的管理,現將對《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飼料註釋的修訂及飼料免徵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飼料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品。

  本貨物的範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麸、酒糟、油餅、骨粉、魚粉、飼料級磷酸氫鈣。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摻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用於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二、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及飼料工業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執行的飼料免稅範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飼料的銷售對象確定徵免,即:凡銷售給飼料生產企業、飼養單位及個體養殖戶的飼料,免徵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一律徵稅。

  摘自國稅[1999]39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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