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工程貼費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文,要求對供電企業收取的供電工程貼費是否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於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國家計委《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9號)附件一規定:“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於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範圍,不應當徵收增值稅,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徵收營業稅。
摘自財稅[1997]10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重複列入新產品名單的產品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 批複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辦《關於新產品增值稅先徵後退期限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財駐蘇監綜字[1997]34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1994年稅制改革後,按照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國家級新產品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88號],對原新產品減免稅政策給予了兩年過渡期,在具體操作方式上由原減免稅辦法改為增值稅先徵後退。稅制改革以前,為防止企業多頭申報重複享受新產品減免稅優惠,國家政策規定,以前年度曾享受過新產品減免稅的產品,不得在以後年度重新編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而重複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對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產品計劃並已享受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產品,在稅制改革後又列入國家級新產品名單的,不得重複享受增值稅返還的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1997]129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