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築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二、關於扣繳分包人營業稅問題
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或轉包人(以下簡稱分包人)的營業稅:
(一)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
(二)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三、關於自產貨物範圍問題
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闆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四、關於納稅人問題
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向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局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五、關於稅款調整及執行時間問題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已按原有關規定徵收稅款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按原有關規定徵收稅款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2002]117號
註釋:第三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