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間,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收回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可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購入廢舊物資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金可按規定抵扣。
摘自財稅[2001]1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聞產品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增值稅
對新華通訊社系統銷售印刷品應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徵收增值稅;鑒於新華社系統屬於非企業性單位,對其銷售印刷品可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徵稅辦法徵收增值稅。
二、關於營業稅
新華社各分社向當地用戶有償轉讓新聞信息產品,應由直接向用戶收費的單位以其收費全額,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新華社從各地分社分得的新聞信息產品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以上所稱“新聞信息產品”,是指新華總社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不包括新華社各分社再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
摘自國稅[2001]10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峽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電力產品的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
摘自財稅[2002]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
(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對上所稱建築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註明的建築業勞務價款為準。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