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支線維護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煤炭生產企業收取的鐵路支線維護費如何徵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流[1996]205號)收悉。現就煤炭生產企業自備鐵路專用線收取鐵路支線維護費如何徵稅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你省煤炭生產企業用自備鐵路專用線運輸煤炭取得的“鐵路支線維護費”是在銷售煤炭環節收取的,屬於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因此,應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1996]5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平銷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近期以來,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出現了大量平銷行為,即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據調查,在平銷活動中,生產企業彌補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生產企業通過返還資金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如有的對商業企業返還利潤,有的向商業企業投資等。二是生產企業通過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已發現有些生產企業贈送實物或商業企業進銷此類實物不開發票、不記賬,以此來達到偷稅的目的。目前,平銷行為基本上發生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之間,但有可能進一步在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中出現。平銷行為不僅造成地區間增值稅收入非正常轉移,而且具有偷、避稅因素,給國家財政收入造成損失。為堵塞稅收漏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有利於各地區完成增值稅收入任務,現就平銷行為中有關增值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於採取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進行平銷經營活動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增值稅徵管稽查,大力查處和嚴厲打擊有關的偷稅行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並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摘自國稅[1997]167號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