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準則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收入核算。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勞務提供方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的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辦法。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這樣,營業收入就據以確定了。
稅法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收入核算。營業稅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以其服務項目所包括的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核算。這樣,會計差異就產生了。對此差異,可比照建築施工業務的辦法進行處理。
3.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稅會計差異及其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在營業稅中的界定。營業稅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作出了嚴格限定:第一,該業務應具有融資性;第二,該業務具有實物所有權轉移的特點;第三,該業務的租賃對象是設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註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對於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才可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融資租賃”子目計徵營業稅,而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其他租賃業務則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子目計徵營業稅。這樣,導致了融資租賃業務與其他租賃業務所適用的稅收政策有較大的差異,在實踐中應註意把兩者區別開來。
《租賃》準則規定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入核算。不論企業是否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均應按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準則規定了五項判斷條件,只要符合一項或數項標準,就應當按照融資租賃確定營業收入。
稅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入核算。對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一律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的“融資租賃”子目徵收營業稅,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對未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如果出租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應按“服務業”稅目的“租賃業”子目徵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的收入全額,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費用;如果出租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則應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計稅依據產生差異的會計處理。稅法規定與準則要求之間的差異,同樣應作相應的遞延處理。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營業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