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制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2014-08-05 14:27:38

   一、普遍徵收的原則

  普遍徵收的原則是規範化增值稅的基本要求,沒有普遍徵收就談不上增值稅的中性原則,也談不上增值稅的簡化徵收。改革後的增值稅普遍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1)從徵收範圍的角度看,將所有貨物(不動產除外)的生產、流通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均納入增值稅的徵稅範圍;(2)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將所有從事貨物(不動產除外)生產、流通以及從事加工修理修配的業務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納入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二、中性的原則

  稅收的中性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同一稅種的所有納稅人在權利和義務方面都是均等的;二是稅收的徵稅結果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和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基本不產生扭曲,即對所有的徵稅對象和納稅人給予基本同等的稅收待遇。改革後的增值稅,應該體現普遍徵收的原則,實行多環節徵收,使所有從事貨物生產、流通和加工修理修配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納稅義務。改革後的增值稅稅率檔次應該少,稅率檔次差距不宜過大,低稅率的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與群衆生活密切相關的少數項目。對生產者的經營選擇和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的“扭曲”應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簡化徵收的原則

  簡化徵收的原則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盡量減少稅率檔次,既有利於納稅人正確地執行稅收政策,又有利於增值稅的徵收機關加強徵收管理;二是在計稅方法上統一實行規範的購進扣稅法,方便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既有利於納稅人及時準確地計算各納稅期的進項稅額,又有利於增值稅徵收機關對納稅人監督和管理,並為增值稅徵收機關建立起增值稅的交叉審計制度提供了可能;三是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統一徵收率計算的簡易徵收方法,不僅適應小規模納稅人的特點,而且能大大降低增值稅的徵收成本。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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