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2)

2014-08-05 14:43:42

  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金額則區分不同情況所確認的收入並不一定都收訖了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營業收入款項的憑證。按照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實行合同完成後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3)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4)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顯然,建造合同準則與現行營業稅條例和有關規定對合同收入的確認存在著時間上和金額上兩方面的差異。(1)在時間上,建造合同規定了確認收入的三個時間點,而現行營業稅條例和規定確認應納稅收入為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2)在金額上,建造合同確認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預計可收回的收入,並不一定都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項憑證,而《營業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確認應納稅收入為承包方與發包方進行結算時的工程結算額。

  營業稅的會計處理,按照現行的營業稅條例和有關規定,企業在每月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按當期收到的合同價款或辦理的工程結算額計算營業額和營業稅,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建造合同準則累計確認的合同收入與承發包方進行結算時的工程結算額在辦理工程完工結算之前通常是不相符的,因此“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會保留一個借方或貸方的餘額,當工程完工並辦理了完工結算時,建造合同準則累計確認的合同收入與承發包方進行結算時的工程結算額兩者會相等,此時,“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的借方發生額與貸方發生額相等,餘額為零。營業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營業額(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率進行計算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三、營業稅會計差異的處理

  營業稅條例及其一系列解釋,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作出了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以納稅人是否已經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的憑據,作為是否產生納稅義務的一般衡量標準,體現的是收付實現制。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基本原則都是應計制的,從而對營業稅款的計提產生影響。

  由於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基礎不同,從而必然會對營業稅的會計核算產生影響,即導致暫時性差異的產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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