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1)

2014-08-05 14:43:53

   一、勞務收入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主要存在的差異

  會計收入的計量要求貫徹謹慎性原則。在提供其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以以下情況予以確認和計量:

  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收入金額小於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損失是由於對方未履行合約少支付造成的,這時造成的損失,稅法規定要按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3號規定進行處理。

  由於稅法中確定應稅銷售或營業額系以收取款項或收款憑據為標志,因而,如果納稅人提供勞務後未收到銷售(營業)款項且未開具收入發票,則可不計算應稅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額開具收入發票,不管相應收入款項能否流入,均應全額計稅。

  對於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不以其會計收入為徵稅依據,而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或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公式核定其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建造合同收入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主要存在的差異

  會計規定與營業稅的差異及處理。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在確認合同收入的時間上有三種:(1)資產負債表日。這是針對施工期較長,施工期跨越了一個或幾個會計年度,在資產負責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而言的,為了核算和反映當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而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2)合同完工的當期,即對於在以前會計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應在合同完工的當期確定收入、費用和利潤。(3)能確認補償費用(即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發生的當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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