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收入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主要存在的差異
會計收入的計量要求貫徹謹慎性原則。在提供其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以以下情況予以確認和計量:
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收入金額小於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損失是由於對方未履行合約少支付造成的,這時造成的損失,稅法規定要按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3號規定進行處理。
由於稅法中確定應稅銷售或營業額系以收取款項或收款憑據為標志,因而,如果納稅人提供勞務後未收到銷售(營業)款項且未開具收入發票,則可不計算應稅收入;反之,如果已全額開具收入發票,不管相應收入款項能否流入,均應全額計稅。
對於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不以其會計收入為徵稅依據,而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或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公式核定其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建造合同收入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主要存在的差異
會計規定與營業稅的差異及處理。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在確認合同收入的時間上有三種:(1)資產負債表日。這是針對施工期較長,施工期跨越了一個或幾個會計年度,在資產負責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而言的,為了核算和反映當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而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費用和利潤。(2)合同完工的當期,即對於在以前會計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開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應在合同完工的當期確定收入、費用和利潤。(3)能確認補償費用(即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發生的當期。
本文摘自《營業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營業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分為三篇共七章,分別介紹了營業稅制度概述、營業稅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營業稅納稅籌劃、營業稅納稅申報和營業稅的納稅會計處理等。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