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演變(1)

2014-08-05 18:25:12

  世界各國稅收徵管的立法體系不盡相同,大致可以分為“綜合立法”和“分稅立法”兩種形式。“綜合立法”是指將各個稅種之全部或共通的實體事項、稽徵管理和救濟程序都納入一部法律中。“分稅立法”是指個別稅目單獨制定稅法,在各個稅法中對實體事項、稽徵管理等程序均進行規定。“分稅立法”有助於單個稅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稅法中容易形成對同一事項的重複規定,從而造成規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於納稅人納稅和徵管的實施,因此各國大多採取“綜合立法”的形式。

  我國現行的稅收徵管制度是隨著新中國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變經歷了一個從分到合的過程,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財政實行統收統支,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被忽視,稅收法制極不健全。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了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統一的稅收法規《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該要則規定了高度統一的稅收管理體制,稅收的立法權和稅種的開徵、停徵、稅目與稅率增減調整的權力都歸中央,稅收的減免權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級稅務機關受上級局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在此之後的很長一段時期内都沒有制定專門的稅收徵管法,有關稅收徵管的規定散見於各單行稅收法規之中,原則性較強且相對來說比較簡單。

  在這期間很長一段時間内,我國實施的這種稅收徵管體系太過於分散。一直以來,我國沒有一個專門的稅收徵管法律。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迫切要求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收徵管體系。為了健全法制,改變稅收徵管制度分散和不規範的狀況,國務院於1986年4月發佈了《稅收徵管暫行條例》,並於同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管理制度開始單獨立法,初步實現了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對分離,對於促進依法治稅,加強稅收監督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積極作用,綜合立法的基本雛形已經建立。

  

本文摘自《稅收徵收管理制度》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收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地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本書共八章,分別介紹了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概述、保障納稅人權利制度、稅務登記制度、納稅申報制度、稅款徵收制度、稅務檢查以及其他制度等内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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