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業稅收優惠政策(11)

2014-08-05 20:12:46

  主管稅務機關應停止向備案企業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按規定繳銷其結存未用的專用發票。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當月的銷售額,可全部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對民族貿易企業(不包括本季度内備案的新辦企業)實行季度審查制度。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内,對民族貿易企業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免稅資格,並對當季銷售額(本季度内備案的企業自享受優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銷售額)全額補徵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企業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

  五、新辦民族貿易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滿三個月後的次月前15個工作日内,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首次審查。發現有第四條第(一)款情況,或自開業起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並對銷售額全額補徵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新辦企業首次審查通過之後,即為民族貿易企業,應按照第四條規定實行季度審查制度,其中,第四條第(二)款中累計銷售比例自開辦之日起計算。

  六、被取消免稅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允許其重新使用增值稅專用 發票。

  七、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7]1289號 )

   8.1.4 關於連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8.1.4.1 商務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幹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幹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關於“加快發展農產品連鎖、超市、配送經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城市農貿市場改建成超市,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到城市開辦農產品超市,逐步把網絡延伸到城市社區”、“鼓勵發展現代物流、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和流通方式”的精神,決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時間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的試點工作,促進農產品流通的規模化,增加農民收入。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展農產品連鎖經營的目標和類型

  目標:通過試點,大幅度提高農產品連鎖經營的規模,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 成本。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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