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業稅收優惠政策(10)

2014-08-05 20:27:18

  8.1.3.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更好地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優惠政策,經研究,現就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是指在民族貿易縣內經營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企業。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包括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生產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2001年修訂)的通知》(民委發[2001]129號)所列商品;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的範圍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牽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於20%。

  二、民族貿易縣內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不屬於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免的稅款不再補徵。

   (摘自財稅[2007]133號)

  8.1.3.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累計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比例(以下簡稱“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新辦企業預計其自經營之日起連續三個月的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同時能夠滿足上述第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條件的,可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優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在每月1~7日內提請備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或《新辦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月銷售明細表(新辦企業除外)。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民族貿易企業即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並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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