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市場内納稅人的經營規模、財務核算水平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差異,對市場内的納稅人合理分類,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一般可將納稅人分為四類:
(一)查賬徵收戶:指在集貿市場内從事經營且實行查賬徵收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定期定額徵收戶:指在集貿市場内從事經營,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且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
(三)未達起徵點戶和免稅戶:指在集貿市場内從事經營但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戶和按照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免予繳納相關稅收的個體工商戶。
(四)臨時經營戶:指在集貿市場内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戶。
第十一條 對於查賬徵收戶,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引導、督促其如實建賬,準確進行核算。
查賬徵收戶應納的各項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期自行申報繳納。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計劃地對查賬徵收戶申報納稅的準確性進行納稅評估。
查賬徵收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 對於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定額核定程序,科學核定定額。為確保定額的公正和公平,各地應積極推行計算機核定定額工作,要區分不同行業,科學選取定額核定參數,合理確定定額調整系數,運用統一軟件進行核定。同時,各地要普遍實行定額公示制度。
在定額核定工作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協作,確保對共管戶定額核定的統一。
定期定額徵收戶應納的各項稅款由納稅人按期申報繳納。
對定期定額徵收戶,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積極推行簡易申報,實行報繳合一,即納稅人凡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内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申報,納稅人不再單獨填報納稅申報表。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