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業稅收優惠政策(5)

2014-08-05 20:43:41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和對個體工商戶核定的定額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準確認定未達起徵點戶和免稅戶。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市場的日常巡查,及時掌握和了解未達起徵點戶的經營變化情況。對因經營情況改變而達到增值稅或營業稅起徵點的,要及時恢複徵稅,並按規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免稅戶經營主體和免稅期限的管理,對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後不符合免稅條件的和免稅期滿的納稅人,要及時恢複徵稅。

  未達起徵點戶和免稅戶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資料。具體報送内容和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及時徵收臨時經營戶應納的稅款。

  臨時經營戶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 對在集貿市場内經營的非獨立核算的企業經銷網點,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徵管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對經銷網點和場外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監控,以防止稅收流失。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發[2004]154號)

   8.1.2 關於小規模邊境貿易的稅收優惠政策

  8.1.2.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雲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退稅試點工作,經國務院批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對雲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的,應退稅額由目前的退付70%,上調為100%退付;對以現金方式結算的,仍維持按應退稅額40%退付的現行規定。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其他有關以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事宜,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的規定執行。

   (摘自財稅[2004]178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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