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稅起徵點調整政策是國家鼓勵社會就業、提高經營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對於從事農產品以外其他貨物銷售的納稅人,要嚴格執行起徵點調整政策的規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的應一律免徵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變通政策。
三、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80號)規定,加強對銷售非自產農產品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
(摘自國稅發[2003]149號)
8.1.1.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集貿市場稅收徵收管理,提高稅收徵管質量與效率,國家稅務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總局。
集貿市場稅收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集貿市場稅收徵收管理,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相對封閉的固定經營區域内,經營主體多元化且各經營主體相互獨立、經營相對穩定的各類集貿市場。
第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集貿市場年納稅額的大小,將集貿市場劃分為大型市場、中型市場和小型市場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前款所稱年納稅額,是指每一納稅年度集貿市場内的經營者繳納的各稅種稅款的總和。大、中、小市場劃分的年納稅額標準,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市場發展情況確定。
第四條 對大型集貿市場,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行專業化管理,並由市(地)級稅務機關負責重點監控;對中型集貿市場,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管理;對稅源零星的小型集貿市場,可以由當地稅務機關管理,也可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代徵稅款。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