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關於農產品批發零售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8.1.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業務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以下文件規定的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業務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停止執行:
一、《關於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先徵後返”的若幹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71號)
二、《關於繼續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徵後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31號)
三、《關於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如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預明電字第3號)
四、《關於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增值稅先徵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7]108號)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辦理的稅款返還手續,應於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緊辦理,逾期不再辦理。
(摘自財稅[2001]46號)
8.1.1.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有關精神,現將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徵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 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徵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農產品的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現行《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財稅字[1995]52號)確定,並報總局備案。
“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