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為規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内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並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内。應申報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
(二)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内。應申報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由稅務機關查驗)。
(二)代理出口協議。
二、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其認定内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三、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依法應當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應首先註銷其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事項但不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出口免稅認定。
四、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後,應向海關部門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並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3]15號)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電子數據。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後,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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