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業稅收優惠政策(7)

2014-08-05 20:27:46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時,應對《免稅申報表》“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人民幣)”合計數與同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進行核對。經核對相符後,在《免稅申報表》(第一聯)簽章並交小規模納稅人。如核對不符,或者《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了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而未報送《免稅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申報資料退回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補正後重新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受理部門應在當月1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將簽章的《免稅申報表》(第二聯)及電子數據轉交同級的負責出口退稅業務部門或崗位。

  六、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並於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四個月内的各申報期内(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並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1.出口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申報時出口貨物尚未收匯的,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在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對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比照相關規定執行,申報出口貨物免稅時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以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貨物免稅;屬於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3.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代理出口協議。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複印件。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複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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