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納稅義務人與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轉換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納稅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國境内居住的時間,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由於對這兩種納稅人的稅收政策不同,因此,納稅人應該把握這一尺度,合法籌劃納稅。
【案例5-1】一位美國工程師受雇於美國總公司,從2005年10月起到中國境内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2006年度内,曾離境50天回國向其總公司述職,又離境30天回國探親。2006 年度,除了在中國境内的工作的薪金,他還領取在總公司工作薪金96 000元。這兩次離境時間相加未超過90天。因此,該美國工程師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假如不考慮來自中國境内的所得,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4 260元。
納稅分析:如果該工程師可因公離境或者探親再增加10天,即可成為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僅就中國境内的所得納稅,而從美國總公司取得的96 000萬元可以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合理利用“非居民納稅人”身份節約了在中國境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 260元。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身份與個體工商戶納稅義務人、個人獨資企業、合
夥制企業納稅義務人身份的選擇
目前,個人可以選擇的投資方式主要有:作為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和承包、承租業務;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組建合夥企業;設立有限責任制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對這些投資方式進行比較時,如果其他因素相同,投資者應承擔的稅收,尤其是所得稅便成為決定投資與否的關鍵。
從2000年1月1日起,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上述幾種投資方式中,一般來講,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制企業的稅負是不一樣的,有限責任制企業的稅負最重。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有限責任制企業等三種形式的企業是法人單位,在發票的申購、納稅人的認定等方面占有優勢,比較容易開展業務,經營的範圍也比較廣,並且可以享受國家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在這三種企業形式中,有限責任制企業以公司的形式出現,只承擔有限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由於要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特別是個人獨資企業還存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等相關法規不健全、不易操作的現象,加劇了這類企業的風險。所以,只要通過比較有限責任制企業和其他任意形式的納稅人的轉換,就可以分析其稅負情況。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