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複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2008]723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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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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