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30)

2014-08-06 11:41:00

  解析:上文是對我國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含年終加薪等)徵稅辦法的重要調整,此前,全年一次性獎金需單獨作為1個月工資、薪金所得,且不得減除費用扣除額,由於其金額通常較大,導致適用稅率較高,稅負加重。本文允許全年一次性獎金可按照12個月進行平均,且無須與各月工資、薪金相加,直接尋找對應稅率,從而使得納稅人在1個年度内獲得兩次使用低級次稅率(5%、10%等)的機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你局《關於代扣代繳單位為員工支付保險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摘自國稅函[2005]318號

  解析:該稅函明確要求企業為員工交付的所有商業保險徵稅。對於企業交付的普通商業保險,應按上述規定計稅。但是,如果企業為員工交付的是兩個“補充保險”即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則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你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2005]382號

  解析:該稅函中首先明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個人退休後無論是在本單位再任職(習慣上稱為“返聘”),還是到其他單位任職,其取得的收入無須與退休工資(或按規定取得的養老金)合並,而是單獨按月作為工資、薪金收入,在減除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後計稅。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主要是前者存在雇佣與被雇佣關系,而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複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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