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33)

2014-08-06 11:25:55

  解析:本文是對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相關規定的重申和具體要求。其涉及3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納稅人應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每月的減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不得提前適用新扣除額。另外,納稅人應按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稅,對其一直應付而未付的工資、薪金則不予計稅。

  第二,強調“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内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這裡要杜絕的是一些地方對免稅補貼、津貼等隨意“開口子”的 問題。

  第三,禁止各地擅自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維護稅法執法上的統一性和稅收立法權的集中統一。但是否費用扣除額要考慮和照顧到各地區不同的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這一問題還有待商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為建立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與約束的機制,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發放採取按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方式,具體辦法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於任期結束後發放。為公平稅負,加強徵管,現對中央企業負責人於任期結束後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後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的方法,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規定,本通知後附的《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名單》中的下列人員,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其他人員不得比照執行: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 (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 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四)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摘自國稅[2007]118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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