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34)

2014-08-06 11:25:4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 600元提高到每月2 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 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 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上述政策銜接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精神,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摘自國稅[2008]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對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徵免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問題需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 20號)第二條第(七)項中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一)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貼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稅法規定應當自行納稅申報的其他情形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摘自財稅[2008]7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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