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32)

2014-08-06 11:26:0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個人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 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當月境内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當月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工資薪金收入全額(包括由境内、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數額),減除準予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上述公式僅用於計算符合規定條件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内工資薪金所得所應繳納的稅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和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納稅義務並不沖突。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個人,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在中國無住所個人;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外國個人居民。

  摘自國稅函[2005]10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 600元。經研究,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 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2005]19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 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内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徵稅。

  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後,各地一律按統一標準執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或變相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擅自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地方,將相應減少財政轉移支付數額或者調減所在地區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擅自提高的減除費用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摘自財稅[2005]183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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