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於學校外聘教師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摘自國稅函[2006]5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
÷(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後,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5]715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