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系統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被確認為提高國際競争力改革試點單位之一,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批準其内部進行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投資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系統)用工薪酬改革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資獎金稅務處理
中油公司系統用工薪酬改革後,職工個人取得的崗位工資(崗位薪點工資)、工齡工資、效益獎金等基本工資獎金收入,應作為個人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福利補貼稅務處理
(一)住房補貼。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後,將原來的福利分房改為貨幣分房。對執行貨幣分房的職工取得的住房補貼稅收政策問題,國家將作出統一規定。在國家統一規定出台之前,對中油公司系統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下列職工的住房補貼,暫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無住房職工的住房補貼;
2.職位提升後的職工,其住房面積不足國家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
3.住房面積不足國家規定標準的職工補差住房補貼。
(二)交通、通訊補貼。中油公司系統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後,其發放給職工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規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級政府統一規定或批準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扣除公務費用後,計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中油公司系統各公司所在省級政府尚未規定扣除標準的,可暫按各公司2002年公務費用實際發生數為扣除基數;超過扣除基數的補貼,應計入個人所得徵稅;具體扣除基數,由各公司報所在地海洋石油稅務局核備。
三、終止用工合同補償收入稅務處理
對職工因終止用工合同而一次性取得的補償收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157號)的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務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中油公司系統人員流動性較強,且解除用工合同後的生活地與勞務地經常不在同一地區的情況,為便於管理及操作,上述“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可用中油公司系統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確定。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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