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5)

2014-08-06 13:15:48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 執行。

  摘自財稅[2001]157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其規定的基本原則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5月8日發佈國稅發[2000]77號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規定的原則是基本一致三陵的,前者適用於所有類型的企業,後者僅適用於國有企業。

  對此通知,應註意掌握其中的幾個問題: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時,只對超過部分計稅,而不是對收入全額計稅。超過部分的計稅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這部分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這個工作年限按照個人實際在企業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以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尋找出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後,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性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内繳入國庫。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繳納“三費一金”即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有兩種常見的情況:一是補繳以往欠繳款;二是繳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當年款。這兩種情況下所繳納的款項應該都可以從其領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但是,有時候企業可能與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達成一致,企業從應付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預留一定金額,在未來若幹年内為該員工繼續繳納“三費一金”,這部分款項能否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關於這一問題的答案,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否定的。因為既 然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從此以後企業也就不應該存在為其繳納“三費一金”的問題。

  (3)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第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這裡的安置費是稅收制度中沒有統一標準規定。需要註意的是,企業破產時賬面可能還存在著應付未付的工資,此時如果補發工資自然會涉及“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假定企業變通一下,將“應付工資”先轉作清算所得,再以安置費的名義支付給職工,就可以避免這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當然,企業破產清算是由按法定程序組織的清算組負責的,清算方案是不能受個別利益集團左右的,這裡只是提到一種可以節稅的納稅安排選擇。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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