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4)

2014-08-06 13:15:57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妥善安置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現對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條的規定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内,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摘自國稅[2000]77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企業破產,職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一定數額以下的免稅,超過的,全額徵稅。上述規定屬於政策性稅收優惠,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規定這種優惠政策。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員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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