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外籍雇員若幹所得項目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據廣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對外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進行稅務審計時,發現有些外國公司除雇員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外,還從合同區聯合賬簿(中)以雇員個人名義提取列支其他款項,對此種情況是否應當一律計徵個人所得稅,要求作出統一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外國公司以雇員個人名義從合同區聯合賬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項,可選擇作為外國公司在華經營費用列支,並計入其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不作為外國公司在華經營費用列支,也不計入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
1.外國公司根據其本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按照雇員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並向其本國政府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2.外國公司按雇員工資的一定比例為雇員個人提取支付的儲蓄金(亦稱理財計劃或儲蓄計劃);
3.外國公司以雇員個人或雇員家屬名義提取的集體人壽保險金。
二、外國公司為其來華工作雇員實際支付的醫療保險費(包括牙醫保險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屬外國公司福利制度統一規定的,且數額合理,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1990]345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外國石油公司中外籍個人獲得的部分項目是否應當徵稅問題的規定。對於上述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種所得,如果將其作為費用扣除,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就應當計入外籍個人工資,如果不將其作為費用扣除,則不計入外籍個人工資。這是一種靈活的做法,客觀效果上大體是一致的,國家對於這筆所得要麼徵收企業所得稅,要麼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第二條規定的醫療保險費(包括牙醫保險費),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稅收優惠)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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