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這樣的實例比較少。國家稅務總局在權限範圍内也處理過一些,比如在發電、輸電、售電的不同環節增值稅怎麼分配。過去,發電環節的稅收很少,大量的稅收都交給後面環節所在的地方。售電都是在城市裡,發電可能在邊遠地方。稅款集中在售電環節是不合理的,應該按各環節的增值率來分配。國家稅務總局在政策允許的空間裡,增加了給發電環節所在地交的稅,減少了給售電環節所在地交的稅。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原來那種稅收背離稅源的不合理問題。趙小剛:但個案對於解決整體問題還不夠。許善達:不是“還”不夠,是“很”不夠。這個矛盾原來在法定權限内只能通過個案解決。這次在全國人大審議《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個非常實質性的突破。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草案中並沒有涉及稅收與稅源背離的問題,但許多地方人大向全國人大反映了這個問題並提請全國人大在審議中解決。全國人大決定,關於如何解決企業所得稅在地方間轉移的問題,責成國務院制定解決辦法。全國人大作為稅收立法的最高機關作出這個決定是中國稅收立法史上的裡程碑事件。現在已經公佈了一個新制度。這個新制度是什麼呢?就是一部分總公司匯總分公司交的企業所得稅時,拿出一半在分公司所在地之間進行分配,而且分配的時候,不是稅務機關主觀決定,也不靠談判,而是根據分公司所擁有的資本量、銷售收入和工資總額等因素計算分配。這個政策應該說還是有三項不足:第一,很多企業沒有納入這個政策範圍。這些企業的所得稅各地應該得到的部分仍然得不到;第二,納入這個政策範圍的企業所得稅並沒有100%按要素在全國分配,它只分50%,還有50%沒有分;第三,沒有分配的50%中,除了25%仍然留給總公司所在地這一不合理因素外,中央財政還分得25%。按照分稅制,在企業所得稅中,中央財政已經有60%的份額了。在這部分稅收收入中再分25%完全沒有必要。但是,盡管有這三項不足,也絲毫無損全國人大這項決定的意義。政策不足的地方可以在今後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來解決。我們的各項改革都沒有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李蘭:這包含些什麼深層次的含義呢?許善達:這意味著稅源所在地提出了一項要求,即它們有權獲得它們創造的稅源所形成的稅收。這個要求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的支持,而且已經部分變成了現實。我覺得這個意義太大了。雖然現在是在一個很小的範圍内實行,政策規定尚有些不足,在操作上也有不少問題,但這可以說是在中國稅制建設歷史上第一次明確了稅源地有權獲得它產生的稅收。我認為這是中國稅制建設歷史性的突破。這個突破解決了現行稅制中一個重大缺陷。也許我們要用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才能全面貫徹這個原則,但畢竟曙光已經出現,未來是光明的。
未來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李蘭:您認為目前財稅體制方面還有哪些改革難題需要深入?許善達:需要改革的東西還有很多。當前比較緊迫的有兩項:第一,支出責任和財力的關系。現在有很多還處於一種非規範的方式。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不明確,交叉很多。以國民教育為例,中央、省、市、縣、鄉都有責任,但教育經費的來源卻五花八門。第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渠道太多。1993年財政改革剛開始設計方案的時候,本打算在改革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同時,改革財政部和其他各部的關系。當時研究認為,不可能一次性做那麼多事,還是先解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所以,當時就把重點放在分稅制上。各個部委相對基層分配的財力沒有解決。現在這部分膨脹得越來越大。所以,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首先要整體化,不能分散到這麼多部門。例如,財政部為某一個項目安排多少資金,然後業務部門為同一個項目又安排多少資金。兩次安排沒有協調、沒有銜接。這對資金的利用效率是有損害的。因此,將來我們應該把預算制度覆蓋到所有部門,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系不僅要包括財政系統的分配關系,也要包括各個系統的分配關系。我覺得,這樣一個大的制度改革是急需的。要先搞清楚這個制度,再研究哪些是你的職責,按這個職責應該有多少資金,資金通過什麼渠道支付。如果財力這麼分散,後面的改革是不會成功的。所以,前提是要先把預算覆蓋到所有方面,然後再來統籌研究中央、地方的關系。這樣才能有新的制度建設。如果只研究一部分,那麼制度搞了效果也不會理想。李蘭:“曙光已經出現,未來是光明的”。謝謝您積極樂觀的判斷,相信這會帶給企業家們更大的信心。
本文摘自《2009·中國企業外部環境》
跟蹤調查與實證分析研究,了解企業家對宏觀經濟、經濟政策、改革熱點及企業外部環境的認識以及擔憂,反映企業家眼中的中國企業外部環境,同時根據調查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邀請政府官員、經濟學家、社會學家、管理學家、心理學家等,幫助企業家深入地把握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等企業外部環境的發展變化情況,從不同的角度為企業家應對危機提出了非常及時和重要的建議,有助於企業家理清在當前瞬息萬變的經濟形勢下企業面臨的真正機遇和挑戰,更好地進行企業戰略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