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者已經對新的核戰略提出了多種表述,其中以效法美、俄兩國奉行“全面核威懾”為極致,頗有畢其功於一役的磅礴氣概。此類觀點比較幼稚,不值一駁。其他富於代表性的觀點,除了“自衛防禦”以外,當以“有限核威懾”和“有效核威懾”最具有吸引力。實際上,這幾種闡述在戰略估量上均有缺失。
先說“自衛防禦”。中國軍事戰略是“積極防禦”。過去北京處理包括邊界沖突在内的軍事危機時,首先在戰略層面上是“防禦”,決不啟釁,然而,一旦得出戰争委實無法避免的結論,則往往在戰役層面上發揮“積極”的涵義,即先發制人,制人而不制於人。
1949年以來,每次北京不得已用兵時,均交替運用軍事戰略的這兩個層面,這種說法見諸解放軍學者的著作,如《戰略學》,也同國外智庫得出的結論吻合。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賦予各國實行自衛的權利,卻並未給予“自衛”以清晰的定義,因而各方完全可能在解釋“自衛”的定義時出現歧義。“自衛”往往表現為一個中性詞,一國主動向鄰國或者別國出擊,主客觀原因也可能在於“自衛”,這在國際軍事史上是不乏先例的。
前面引述的白皮書内容,從正面解讀,固然字字珠玑,言之成理;然而,如果外界斷章取義,或者片面解讀,不免贻人口實。因為從字面上也可以這樣解讀,中國在同另一個核國家處於軍事對峙時,要“保證國家免受外來核攻擊”,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授權二炮先摧毀可能對中國發動核攻擊的外國核基地。否則,“遵守國家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即在承受外國首輪核襲擊以後再發動核反擊,北京無論如何也無法“保證國家免受外來核攻擊”。
若幹外國戰略家已經片面解讀,理解為中央軍委為了“保證國家免受外來核攻擊”,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授權二炮對外國目標發動先發制人的核襲擊。讀者可以發現,在中國同另一個核國家之間爆發核沖突的前夕,前述白皮書中有關“保證國家免受外來核攻擊”的二炮使命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國家政策似乎南轅北轍。要執行前者,就必然違反後者;要遵循後者,就不能執行前者。
有鑒於此,在若幹外國戰略家心目中,要麼是軍委已經授權二炮在獲得特別批準以後可以對外國目標發動先發制人的核襲擊,要麼是前述白皮書對中國核戰略的表述不盡完善,提供他們作出錯誤判斷的依據。兩者必居其一。無論是哪種情況,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嚴重的。
本文摘自《遠觀中國大戰略》
中國正在全球事務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在中國崛起的陰影下,中國與西方大國,特別是與美國的關系,變得越發微妙;朝鮮半島劍拔弩張,朝鮮屢次進行的核試驗讓東北亞國家的核競賽一再升級,令中國陷入核國家的包圍圈;南海局勢急轉直下,南海諸國借助美國“亞太再平衡”戰略,紛紛發難,中國在海洋疆域上面臨的問題已從簡單的海洋權益之争轉變為海洋戰略博弈;外患加重的同時,内亂不減,中國國内社會矛盾加劇,群體事件頻發。國内外矛盾聚焦之下,本書映照現實,環顧當下,分析了中國所面臨的重大戰略環境,鞭辟入裡,振聾發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