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二 改變國資管理方式才是“混改”的核心

2014-11-07 15:42:12

  國企改革先驅 原上海家化董事長 葛文耀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來,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地方國資,推動改革的熱情都很大,政策出台、動作跟進都很踴躍。但同時,在改革的方式方法上,意見的争論還比較多,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統一,也似乎沒有觸及改革的實質。

  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既能把國資搞活,又能加強國資的控制力。我從事國企管理20多年,並參與主導了上海家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其間的風風雨雨、尤其是上海家化“混改”之後的是是非非,使我認識到,改變國資管理方式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

  企業家要實幹,改革也是如此。談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標要明確,但更重要的是立足現實,為實現目標找到切實可行的路徑和方法。現階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存在很大争議,比如在股權結構的安排上,國資和民資都很為難,好像誰不是大股東誰就沒有話語權。

  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這也是歷史原因所造成的,在過去的許多年裡,我們的國資管理方式過於行政化,而這與《公司法》事實上是存在沖突的。《公司法》賦予董事會決策權,但只要國資是第一大股東,國企的決策權就在國資委,國資委在過去十年裡“既管資產,又管經營”,這是很不科學的。

  改變國資管理方式,必須去除行政化。去除行政化,是為了按照《公司法》管理企業,是為了規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國資委只是政府部門,國資委出台的規定不能大於法律,《公司法》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明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很難實質性推進。

  在明確改變國資管理方式的前提條件下,對混合所有制改革,我再提幾點建議:

  其一,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混改”以後國企還可以做大股東,但是得按《公司法》管理企業,得按董事會的章程來辦事,不論是國資大股東、還是民資小股東,應通過制定“一致條款”限制國資大股東的權力,否則,這樣的“混改”只能流於形式。

  其二,一些壟斷性的國企,其實不僅沒有必要進行“混改”,已經上市的反而應該退市。“兩桶油”就是這樣的例子,“兩桶油”都是壟斷企業,在勘探開採、原油進口批發沒有市場化的情況下,只將零售渠道進行“混改”沒有意義。作為資源壟斷型企業,“兩桶油”本身又不缺資金,上市幹什麼呢?當然,資源壟斷型的國企,如果非要搞“混改”,也可以另立條款:有些項目的表決權不能完全由股份多少決定,也就是說,不是完全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股權和表決權要適當分離。這樣做,既是為了保證民營資本的利益,也是為了搞活國有資本,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其三,一些競争性的行業,大的方向還是國資逐步減少持股比例,可以由絕對控股變為相對控股。但是,提到競争性行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我們也不能一刀切,認為身處競争性行業的國企,不管好壞都得按一個路子進行“混改”,這方面我是有切身體會的。當初上海家化啟動“混改”,把平安引進來,其實並不是我最優考慮的方案,我最初設計的方案是整體上市,這樣不也是“混改”了嗎,並不一定非要將國資賣給民資才叫“混改”。

  實際上,改制前的上海家化,確實面臨兩個問題。一是董事會沒有決策權,家化改制前,已經是混合所有制企業,只不過國資還是第一大股東,按照規定,國資是第一大股東的,要接受國資委的行政管理。二是上海家化不能搞期權,國企不能像非國有企業一樣搞期權,這也是規定。2008年出台的139號文中明確指出,期權激勵的總收益不能超過總薪酬的30%,超出的要上交。如果沒有這兩個問題,上海家化實際上不用再改制。

  今天來看,如果當初我的首選方案通過了,今天國資在上海家化的收益,不僅遠遠大於當初選擇賣出的收益,而且也會避免未來可能淪為外資品牌的命運,談到這些我就心痛。當時集團公司只有30個人,負擔小,還有優質的可流通資產,如果能搞期權激勵並啟動整體上市,算一算帳,假設搞期權激勵稀釋掉2.5%的股份,淨餘37.65%的國資股權,在平安還沒排擠我時(2013年9月),37.65%的股權對應的是146.46億元,再加上集團公司整體上市時拿到的12億元,國資在上海家化的財富可以達到158.46億元。

  很可惜,由於國資管理方式的原因,當年上海家化只能通過賣出國資的方式,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個帳我們也可以算一算,當時平安信托以51.09億元接手上海國資委持有的家化集團全部股權,成為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此外,上海國資委另有9.8%的家化股份,通過劃轉上海久事和上海城投間接持有,當時約合13億元,這部分股份在2012年賣出時差不多漲了50%,也就是約為20億元,再加賣給平安信托的51億元,這種形式的“混改”國家總共收益才71億元,遠遠低於我當初的首選方案。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搞形而上學,身處競争性行業的國企,做得好的,國資沒有必要非得退出,改變國資管理方式、徹底去行政化才是核心,國企應該嚴格按照《公司法》市場化運作。而改變國資管理方式,就應該廢除國資委2008年的139號文,這個文件給國企期權激勵設了個較為保守的上限規定,這個規定不改變,怎麼讓國企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

  所以說,相比簡單的股權層面“混合”,徹底改變國資管理方式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關健,當前,有必要盡快廢除國資委2008年的139號文,讓國企治理真正市場化,怎麼來考核企業,項目應該不應該搞,資產應該不應該買賣,這些都應該交給董事會。講到底,其實也就是依法治國,全部回到《公司法》。

  很難得,經觀讀書會作為聚焦經濟和金融研究的民間組織,一直致力於對混合所有制的思考,由經觀讀書會策劃、宋文閣博士和劉福東先生所著的《混合所有制的邏輯》一書,應該說,是自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混合所有制闡述最為系統、研究最為深入、視野最為開闊的一本書。

  我上面講的觀點,更多是從國企角度出發。而《混合所有制的邏輯》這本書,更多地是從民企角度來看待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例如,它表達了民營企業在面對混合所有制改革時的憂慮,提出了民企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法,在國企分類改革和配套措施方面,也有詳盡論述。這些都是很切近實際的。如何讓民營企業放心地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書中提出,最根本的是要實現“政企分離”,這和我所提出的落實《公司法》是一個意思。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應該存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沖突。國資管理方式的改變,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都是重大利好。但是就目前來講,《公司法》的落實還需要一個過程,的確,改革從來就是一種博弈,相關者積極發聲,會使改革的結果更趨合理。民企需要平等的地位,國企需要擺脫行政幹預的束縛,這些力量和呼聲的匯聚,就是改革成功最大的保障。

  預祝《混合所有制的邏輯》助力國企改革成功!

本文摘自《混合所有制的邏輯》


   經濟新常態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動了誰的“奶酪 ”?國企改革20年未竟之路將走向何方?民營企業因 何歡喜又擔憂?國有企業如何重新激發活力?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來,關註 和議論不少,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卻不多。宋文閣、劉 福東編著的這本《混合所有制的邏輯(新常態下的國 企改革和民企機遇)》在回顧國企改革艱辛歷程、總 結國内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全面深刻解讀混合所有 制的内涵特徵和實踐路徑,在當前的歷史性機遇下, 從操作層面給出國企與民企借勢升級的指導意見,為 中國經濟全面深化改革貢獻智慧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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