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專營"的始作俑者

2013-08-28 23:40:34

  在宏觀管制的戰略思想下,管仲最重要的制度創新是鹽鐵專營。它的影響綿延兩千餘年,迄今猶存,幾乎成為中國式中央集權制度的經濟保障。

  齊桓公與管仲多次切磋富國之策,齊桓公建議對人口、房屋樓台、樹木、六畜徵稅,管仲一一否定,在他看來,稅收是有形的,直接向人民收取財物,自然會招致人民的不滿。最好、最理想的辦法是“取之於無形,使人不怒”。[ 《管子·國蓄》:“民予則喜,奪則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據此,管仲提出了“寓稅於價”的辦法——把稅收隐藏在商品裡,實行間接徵收,使納稅者看不見、摸不著,在不知不覺中就納了稅,而且不至於造成心理上的抵抗。

  在具體辦法上,管仲給出了簡單的七個字:“唯官山海為可耳。”——只要把山、海的資源壟斷起來就可以了,山上出鐵礦,海裡產海鹽,是為鹽鐵專賣制度。

  在農耕時期,鹽和鐵是最為重要的兩大支柱性產業,無一民衆可以須臾離開。管仲對鹽和鐵的專賣收入做過舉例說明。他說,萬乘之國的人口約為千萬,如按成人徵人頭稅,應繳納者約為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徵三十錢,為三千萬錢。如果進行鹽的專賣,每升鹽酌量提價出售,每月可能得到六千萬錢,就可望得到一倍於徵人頭稅的收入。而在表面上,政府確乎不曾徵稅,不致引起人民的“嚣號”反對。不僅在國内如此,還可運鹽出口而獲取重利,這等於煮沸取之不盡的海水就可以迫使天下人向齊國納稅,即“煮沸水以籍天下”。[ 《管子·海王》:“令鹽之重升加分強……千鐘二百萬……禺策之……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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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的專賣也是一樣。管仲說,大凡一個農戶,無論是從事耕作還是做女工,都需要針、刀、耒、耜、铫、鋸、錐、鑿等鐵制工具,只要在一根針上加價一錢,三十根針就可收三十錢,即等於一人應繳的人頭稅了,由此類推,則全國收入總數亦不下於人頭稅的徵收總額。表面上,國家並沒徵稅,實際是“無不服籍者”。[ 《管子·海王》:“令針之重加一也,三十針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

  管仲提倡鹽鐵專營,但不是主張政府親自下場,創辦國營鹽場或國營鐵廠——後世之人學管仲,認為專營就是國營,多入歧途。

  比如鹽業,管仲實行的是專賣政策,開放鹽池讓民間自由生產,然後由國家統一收購。由於控制了鹽業的銷售和產量,進而控制了價格,齊國的鹽銷售到別國去,售價可以擡高到成本價的四十倍,國家和商賈都得利頗豐。

  在冶鐵業上,管仲實行的是國有民營。他首先嚴厲地強調了國家對所有礦山資源的壟斷,所謂“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他出台法令宣佈,只要一發現礦苗,就馬上要由國家保護和封存起來,有敢於擅自開採者,左腳伸進去的,砍左腳,右腳伸進去的,砍右腳。[ 《管子·地數》:“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之後,政府又控制了鐵器的定價權,並對所生產出來的鐵器進行統購統銷。在這些前提之下,管仲開放冶鐵作坊業,允許由民間商人自主經營,其增值部分,民商得七成,政府得三成,相當於徵收30%的所得稅。[ 《管子·輕重乙》:“與民量其重,計其贏,民得其七,君得其三。”]

  由政府控制資源所有權,然後把經營權下放給民間商人,以一定比例分配利潤,這就是後世非常流行的“資產國有、承包經營”的雛形。

  鹽鐵專營的政策,對後世政權產生了重大且根本性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它讓中國從此成為一個“獨特的國家”。我們說“中國特色”,無此為過。

  在西方的經濟理論中,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甚至唯一的來源是稅賦,在這一點上,無論是社會主義經濟學家或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學派都無分歧。卡爾·馬克思就曾言,“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即便在當代的制度經濟學理論中,這一認識也未有改變,道格拉斯·諾斯認為,政府是“一種提供保護和公正而收取稅金作為回報的組織,即我們雇政府建立和實施所有權”。[ 道格拉斯·諾斯、羅伯斯·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厲以平、蔡磊譯,華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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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的法治意識中,從來強調公民的納稅人角色,從14世紀開始,“無納稅人同意不得徵稅”這個理念在法國和英國似乎都牢固地確定了下來。人們經常提起這句話,違反它相當於實行暴政,恪守它相當於服從法律。特別是在美國,商店直接把商品價格與消費稅分列出來,讓你買一杯咖啡都意識到自己在納稅。可是在中國,統治者更願?“寓稅於價”。陳寅恪曾說中國的統治術中有“詐術”的成分在裡面,管仲那句“取之於無形,使人不怒”便是最好的印證。

  “管仲變法”之後,中國的政府收入由稅賦收入和專營收入兩項構成,後者的實現,正是通過控制戰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資,以壟斷專賣的方式來達成的。在這種體制内,政府其實變成了一個有贏利任務的“經濟組織”,從而也衍生出一種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國家必須控制“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支柱性產業”,國有企業應當在這些產業中“處於主導地位”。

  在這種經濟環境中,國有企業是那種“看上去像企業的政府”,而政府則是“看上去像政府的企業”,它們從各自的利益訴求出發,成為微觀經濟領域中的逐利集團。這種制度一旦形成,民營企業集群就被間夾其中,進退失措,成為被博弈的對象。這一中國式經濟體制延續千年,迄今未變,而管仲,正是“始作俑者”。

本文摘自《歷代經濟變革得失》


  兩千七百年前,春秋時期的管仲改制變法,使得齊國一躍成為霸主,傲視群雄;公元1069年,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推行新法,一時國庫充實,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為之緩解;公元1978年,鄧小平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百年積弱的中國經濟再度崛起,重回強國之列。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裡,中國經歷了十數次重大的經濟變革,每一次變革,都順應社會發展而發生,也都對歷史進程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今,新的社會發展又提出了繼續變革的要求。
  本書是作者近年來研究中國經濟變革史的集大成之作,對中國歷史上十數次重大經濟變革的種種措施和實踐作了系統的概述和比照,指明因革演變,坦陳利害得失,既高屋建瓴地總括了中國式改革的歷史脈絡,又剖析了隐藏在歷代經濟變革中的内在邏輯與規律。辯駁得失,以史為鑒,實不失為一部簡明的“中國經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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