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強調本作和前作的不同。要分析體制失敗,就必然要註意社會交互過程中有效規則的缺失,以及,類似的,那些曾一度可行的名義上的規則和制度的腐化和崩塌。這裡,仔細地檢查無政府狀態作為一種組織體系,在沒有理想化的個人行為(理想化的個人行為正是無政府烏托邦浪漫的鼓吹者們所設想的特徵)時的各項運作屬性,是不可或缺的。人與人之間的沖突相對來說變得比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更具重要性。強調互利性(mutuality of gain),原初“權利”在各個人上如何配置就不顯得那麼值得考慮了。在《同意的計算》中,我們並未發覺有必要進一步探究個人在契約性過程的最初狀態就擁有多少有明確界定的權利這一假設。就這樣忽視了這個問題,即便在那本書中都可能顯得有偏頗,而一旦我們把人與人之間的沖突擺上讨論中更具中心的地位,我們就無法回避完整地讨論有關“權利”的最初配置所涉及的問題。
還需要註意一個重要的不同。集體本身所具有的武器可以自身維持並加強;如果我們這樣解釋集體行動,將其看做旨在保護合作成果和效率的個人行為的體現,自然就有忽視由此產生的諸多問題的傾向。當我們用嚴格的契約論語匯看待集體行動,我們不大會把控制政府當回事。而如果我們承認政治權力已然淩駕於看似有效的契約論約束之上的事實,這種控制便是一個中心問題。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無政府主義的烏托邦,指出一個好社會允許個人得到他們所想要的東西,對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們相互同意的原則。而社會如何達成對於基本規則的共識,以及如果共識達不成會產生的後果,正是作者在書中要讨論的内容。本書提供法律起源的經濟學解釋,採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界定個人的社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