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主義者而言,理想的(或者說烏托邦式的)世界在某些基本的哲學意義上必然是無政府的。此種世界中居住的只有那些尊重最小行為規範的人,也就是相互寬容和尊重的基本要求;在此界限内,個人保持著“做自己的事”的自由,人與人之間的合作唯以自願為形式。人們保有選擇是否參與分工合作的自由,沒有人有強制他人的權力,也沒有非人格的官僚機構--不論是軍事的還是民事的--將外部約束強加給大衆。國家在這個烏托邦中確確實實失去了存在的價值,任何政府結構的複辟都成了邪惡。即使我們拿“共產主義”這個歷史上備受曲解的詞最理想化的意義來看,本質上講,這種烏托邦也顯然不具有共產主義特徵。在這個烏托邦中,沒有預先設定的公共規則。社群可以存在,但也可以有很多隐士,他們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做一個吝啬鬼。合作關系必然是契約性的。這些合作關系都必然反映出所有參與者的共贏,至少在事前或預測的階段必然如此。
這是一個約束寬松的烏托邦。人們在此烏托邦中獲得“可欲品”的水平不盡相同,甚至把這個烏托邦理想化亦是如此。居住在這個烏托邦中的人們需要做的無非是尊重他們的同胞。這種尊重,至少在表面上看,是一種最小的行動限制。在此約束下,我們可以在概念上觀察到不同人的行為方式之間存在廣泛差異。對於任意個體觀察者而言,有些行為方式較另一些可能更投其所好。
必須承認,無政府的烏托邦有一種揮之不去的吸引力。不過,我們只需要些許沉思就能發現整個無政府的觀念是一種概念上的幻象。個人行動的自由之決定性限制何在?乍一想,允許每個人做自己的事似乎是可行的辦法。但如果人們沒有就正當行為的界限達成共識會如何呢?如果某人看到長發就會不適而其他人卻任由自己的頭發長長,又將會怎樣呢?即使在這樣簡單的案例中,無政府的烏托邦便備受威脅。要鞏固它就必須提到某些關於限度的東西。此時,旨在反對公然從外部幹預他人的衣著或發型的價值規範可能被納入烏托邦中。但是,這個規範會需要強制執行,除非人們就其可欲性有某種自然的、普遍的同意;而若後句為真,從一開始便不會有將此規範納入烏托邦的需要產生。因此,甚至只要有一人,覺得限制他人生活方式的積極自由是正當的,任何無政府式秩序從嚴格意義上講就無法維系。
不過,當哲學無政府主義者被迫參與讨論實際組織上的問題時,他們還有另外的論争手段。比如,他們可能承認我們的例子是中肯的,但同時可能否認這個例子對他們自己的烏托邦幻影有任何意義。他們也許會引入人際互惠的概念,論争說愛管閑事的人可能自願地去尊重他人的自由。他之所以可能這樣做是因為他發覺一旦自己不那麼做,總會輪到別人來對他自己的個人行動自由強加限制。那麼,即使這個潛在的愛管閑事者對長頭發存有内在和私人的偏見,他也有可能因為畏懼自身的行為模式同樣受到幹涉而壓制住去幹涉別人的念頭。
但是,預期中的互利,其價值對諸多行為者而言也許是不可比的。如果群體中的其他人沒有幹涉他人的内在意圖,尤其是當幹涉本身代價高昂的時候,愛管閑事者可能無畏地繼續阻撓(往最好處說)脆弱的均衡在這個理想的社會中實現。不過,一旦我們允許人與人的自由交易,同時他們在選擇某種被大衆普遍賦予價值的商品作為價值標準(numeraire)的問題上達成共識,無政府主義者眼中的幻象似乎得到了挽救。這種商品(一種“貨幣”)方便人們進行價值比較,並使他人有可能採取整體行動,出錢擺平抗議者者或收買他。這樣,通過安排一筆合理的補償,愛管閑事的人可能就會約束自己,不去幹涉別人的私事。以價值得到公認的商品進行補償性支付,從而使那些極端厭惡某些事物的人做出妥協。可是,一旦我們引入這種補償支付或賄賂機制,新的一系列問題隨之而生。如果反抗(去管閑事)還可能有錢拿,個人便會覺得如此作為對自己有利--不是因為他們的做法反映了他們的内在私人偏好,而是因為這麼做照道理就可以取得有價值的收入。如果有一個人確實厭惡長發人,在沒有補償支付時必會按捺不住要去幹涉別人,而現在被貨幣性獎勵“收買”了,其他那些壓根兒不關心頭型的人受這份獎勵的激勵也有可能開始幹涉。無政府社會的秩序無法憑對一種價值標準的某種公認而得到保證。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無政府主義的烏托邦,指出一個好社會允許個人得到他們所想要的東西,對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們相互同意的原則。而社會如何達成對於基本規則的共識,以及如果共識達不成會產生的後果,正是作者在書中要讨論的内容。本書提供法律起源的經濟學解釋,採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界定個人的社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