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定義的危機(1)

2013-10-04 16:43:21

  銀行危機、外債和國內債務違約

  在該部分中,我們描述了用於標識銀行危機、外債危機和國內債務危機的標準,目前關於國內債務危機的記錄最少,對它們的理解也有待深入。

  外債:一國對國外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包括官方(公共部門)債務和私人部門債務。通常是由債權人決定債務合同的全部條款,一般適用於債權人所在國的法律,存在多國債權人的情況下適用於國際法律。

  政府債務總額(公共債務總額):一國政府對國內債權人和國外債權人的所有債務。“政府”通常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聯邦政府和政府提供明顯貸款擔保的所有其他機構。

  政府國內債務:一國政府在本國法律管轄權下發行的所有債務,不管債權人的國籍或債務的計值貨幣,因此它包含下面定義的政府外幣國內債務。政府國內債務的合同條款可能由市場決定或者由政府單方面決定。

  政府外幣國內債務:一國政府在本國法律管轄權下發行的,使用非本國貨幣計值或者與非本國貨幣挂鈎的債務。

  中央銀行債務:雖然中央銀行債務通常隐含政府擔保,但一般不把它們歸為政府債務。中央銀行通常是為了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包括沖銷干預)而發生這些債務。它們可用本幣或外幣計值。

  銀行危機

  對於銀行危機,我們侧重於事件分析。採用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較長的時間序列數據,不能夠像標識通貨膨脹危機和貨幣危機那樣對銀行危機或金融危機進行量化標識。例如,銀行股的相對價格(或金融機構相對於市場的股價表現)本來是一個合理的指標,但是由於很多國內銀行並沒有公開交易的股票,因此該指標並不可行,對於早期的樣本和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

  另一種方法是用銀行存款的變動來標識銀行危機。如果銀行危機的開始是以銀行擠兌和存款流失為標志,那麼該指標就可行。例如,它可以用於標識19世紀大量的銀行恐慌。但是,銀行的問題通常不是來自負債方,而是來自資產質量的長期惡化,不管是由於房地產價格的崩盤(如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時),還是由於非金融部門破產企業的不斷增多(如21世紀金融危機的後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破產或不良貸款的大幅增加可以用於標識銀行危機的發生。但不幸的是,企業破產和銀行不良貸款的指標通常很難獲得,而且也非常零散,即使在很多現代國家也是如此。此外,公佈的不良貸款數據通常很不準確,因為銀行試圖在盡可能長的時間裡隐瞞自己的問題,而監管機構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考慮到這些數據的局限性,我們通過以下兩類事件來標識銀行危機:①銀行擠兌導致一家或者多家金融機構倒閉、合並或者被公共部門接管(如1993年的委內瑞拉和2001年的阿根廷);②在沒有出現銀行擠兌的情況下,一家重要的金融機構或金融集團倒閉、合並、被接管或者向政府申請大規模的救助,並標志著其他金融機構一系列類似事件的開端(如1996~1997年的泰國)。我們的分析借助於現有銀行危機的研究和金融報道,這些時期的金融壓力無一例外都非常巨大。

  外債危機

  外債危機包括政府對國外債權人的直接違約,即一國對在另一國法律管轄權下發放的貸款不履行償付義務,這種貸款通常(但不必然是)是外幣貸款,並且通常由國外債權人持有。歷史上最大的外債違約發生在2001年的阿根廷,違約債務達950億美元。在阿根廷債務危機中,債務違約最終是通過債務減免和延長利息支付來解決的。有時候外債會被完全拒付,例如,1867年墨西哥華雷斯(Juarez)政府就拒絕償付麥克斯米倫(Maxi-millian)政府遺留下的價值超過1億美元的比索債務。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會對債務進行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相對原條款而言明顯不利於債權人,如1958~1972年發生在印度的鮮為人知的外債重組事件。

  雖然外債危機的標識通常界定得很清楚,而且爭議遠少於銀行危機等危機標識(銀行危機的結束時間通常不清楚),但是正如第8章所述,我們仍然需要做出一些主觀判斷。例如,在統計一國的違約次數時,我們通常把所有間隔時間不超過兩年的危機都歸為同一次危機。主權外債危機結束時間的確定,雖然比銀行危機要容易一些(因為與債權人簽訂正式的協議通常標志著危機的結束),但是也不是沒有問題。

本文摘自《這次不一樣》


   兩位著名經濟學家經過深入的研究、嚴謹的分析,指出歷史上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持續的時間和影響程度都驚人的相似。歷史可以給研究金融危機的人提供許多經驗,《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珍藏版)》揭示了幾百年間金融的跌宕起伏規律,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影響政策的讨論和制定,註定會成為一本重要的書。《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珍藏版)》由卡門M.萊因哈特等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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