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銀行(1)

2013-10-11 22:36:40

  1777年11月15日,"大陸會議"通過了由約翰-迪金森起草的《聯邦和永久聯盟條例》。這個條例中,第一次發明了"美利堅合衆國"這個名稱。在條例中,它把各個州的權限定的很大,就像分裂的一個個國家一樣,而美國在這個憲法中不叫一個國家,而是一群國家的總代表。其中,州政府有自己的獨立貨幣、司法的獨立權利。而聯邦政府權力很小,也就基本只有宣戰和外交代表的權利,連收稅的權利都沒有。"國會缺乏影響政府的三個基本手段:徵收賦稅、調節各州之間的關係和對外貿易、強迫服從其決策與要求"。由於各州都擁有主權,各自為政的情況非常嚴重,州與州之間的邊界問題、河道使用、商業往來、貨幣的糾紛不斷,有的州甚至對別的州徵收關稅等。形勢的發展使人們有了建立一個更強有力的政府,協調州與州之間的關係,保護獨立革命勝利的成果,防止可能出現的不測事件。於是當時就分為了兩派:以莫里斯、漢密爾頓為代表的一批人,主張依靠軍隊,像英國那樣建立中央專制政府,也要像英格蘭銀行一樣建立中央銀行。以傑斐遜和各州州長為代表的一批人,主張解散軍隊,弱化中央政府,實行民主政體,以保障公民自由。兩派的博弈和鬥爭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莫里斯甚至陰謀挑起兵變。雖然在華盛頓的平息之下,解散了軍隊。但是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還是爆發了小規模的軍士嘩變,這也是大陸會議搬出費城的原因。最後才在華盛頓的主導之下,建立起了非專制的集權國家體制。為了更好的理解美國歷史上的關於中央銀行存在的鬥爭,我們把合衆國的聯邦制度簡單地陳述一下:

  美國聯邦制度實行行政、司法與立法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按照聯邦憲法規定,中央政府權力是分離的,即立法權歸國會,分參衆兩院;行政權歸總統及其內閣;司法權歸最高法院。

  總統由普選產生,擁有行政權,但是他任命的內閣必須要議院批準,以總統為首的內閣獨立於立法機構以外;

  議院可以立法,但是必須要總統簽字方能生效。

  總統可以否決議案,但是議院可以強行以3/4以上的票數通過。

  議院可以強行通過法律,但是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一個法律是否違憲。

  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一條法律是否違憲,但其本身並無執法權。需要行政分支去執法。

  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產生,而且要議院批準。而且並不是每個總統都有機會提名大法官,因為大法官任職是終身制。如果在任期間這些大法官一個都不死,總統也沒辦法。

  大州不能夠占著人多勢衆欺負小州,因為參議院的席位是每州2票。小州也不能聯合起來要挾大州,因為衆議院的席位是按人口分配。要通過一個法律,必須兩院都通過。

  總統無法指揮州長,他們沒有隸屬關係。州長只對自己州的選民負責,不必請示總統。州長不但無法指揮市長,而且連州審計長(州政府首席財務官,負責調查州政府開支)也指揮不了,因為市長、審計長都是民選的官,他們無隸屬關係。因此,就形成影響力較大的行政分支機構。

  美國還有很多的市長沒有決策權,他們更象公司企業的職業經理人,由市議會雇佣,負責公共事務的執行。

  總統是三軍統帥,但是宣戰權在議院。所以沒有議院批準,總統也是個光桿司令。

  所有這些複雜體系的運轉,是通過憲法及其他法律來維系的。當初,美洲大陸的開拓者們一湧而上,打敗了英國殖民者,又一哄而散,各自回家種地做生意。因為華盛頓不願做國王,拓荒者們也不願意有個"國家"來統治自己。雖然幾年之後,人們感覺到有些事情沒有個"國家",的確比較麻煩,不得不成立了美利堅合衆國。但絕大多數的民衆,始終對國家權力保持著高度的警惕,在授權給"國家"的過程中,可以說一直是锱铢必較,謹慎再謹慎。

本文摘自《金融極權》


   這是一部關於美國金融發展歷史的著作。本書所描述的各個歷史事件使我們清晰地看到,美國是如何一步一步發展成為超霸強國的。美國的金融發展極大地影響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當我們了解了美國的金融史,對世界經濟史的發展也就有了一個大概了解。美國之所以能夠成為今日之美國,有著自身的發展歷程,而非一蹴而就。透過本書,你會清晰地看到這一發展脈絡。同時,你也會清醒地認識到,美國一路發展過來,並非總是鮮花鋪路,炮火和鮮血會不時出現,哪怕在新世紀的今天。本書通過全面、細致、深刻地分析,告訴了我們美國之所以能夠主宰世界的奧秘所在。作者對美國的金融力量給予了充分肯定,但作者亦尖銳指出,新世紀的美國危機重重,如不作及時調整,“在未來10年中,美國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國家”。本書實為一部值得珍藏的美國金融史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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