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及1996年的修訂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各國監管當局協商的結果,它為國際銀行規定了一個最低資本水平,並將資本與風險開始部分挂鈎。協議的核心基石是庫克比率,要求監管資本與銀行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大於等於8%,Ai表示銀行資產的類別;RWi表示相應類別資產的風險權重,風險僅指信用風險。對經濟合作組織主權國家政府發放的貸款或購買的債券是評級最高的資產,風險權重為0%,對非經合組織政府的風險暴露以及對經合組織國家銀行的風險暴露風險權重為20%(也包括對非經合組織國家銀行一年以下期限的風險暴露),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對企業的風險暴露以及非經合組織國家銀行一年以上期限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00%。在實物資產的風險度量的敏感性與簡單性之間,1988年資本協議明確地傾向後者。然而,不根據借款人內在的風險水平、能力資質和期限來確定企業風險暴露大小等於為監管套利鋪設了道路。同時,1988年協議關註的風險僅限於信用風險,交易帳戶的市場風險沒有被考慮在內。1996年修訂的資本協議(見第3章)包括了市場風險,為交易帳戶設定了最低資本要求。銀行總體的最低資本要求等於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的簡單加總,這是一種簡單的積木式方法,沒有考慮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間的分散化效應。

  1996修訂案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在計算交易帳戶資本要求時賦予了銀行一種選擇權,使得銀行可以在滿足一系列定性、定量標準的前提下,在以下兩種方式中作出選擇:一是基於一系列固定系數的標準法;二是基於VaR的內部模型法。這是內部風險度量模型第一次朝著應用方向前進,此後的《巴塞爾協議Ⅱ》延續了這一趨勢。

本文摘自《VaR和銀行資本管理》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及1996年的修訂   近年來,國內銀行業對風險量化度量技術日益重視,但與國際先進銀行相比,國內銀行業的全面風險度量和經濟資本管理仍處於初始階段,風險度量技術與資本管理藝術仍未實現有效整合,尖端技術仍只被較少的專業人員所理解和掌握,相關的專業術語還沒有成為銀行經營管理的標準語言。本書是一本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著作。國內關於全面風險度量和資本管理的著述並不多見,本書是繼克里斯·馬滕的《銀行資本管理》之後,第二本有關銀行資本管理的譯著。本書不但論及了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業務風險的各種度量方法和技術,而且讨論了如何對風險進行集總。更為重要的是,本書還將風險度量拓展到了風險控制(包括如何設定風險限額、如何設定授信限額、如何根據風險進行定價)、風險調整績效測評以及資本配置、預算目標設定等銀行經營管理活動。此外,書中還穿插了大量的金融機構案例,說明讀者加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