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公司唯一的老闆(1)

2013-10-24 20:48:04

  很多人創業是為了拿融資,被投資者牽著走的人一定是廢物一個。市場可以掌控我們,客戶可以掌控我們,股東怎麼行?他們就是股東。

  --阿里巴巴創始人馬雲

  背景與導讀

  馬雲憑什麼拿走股東的"支付寶"?

  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支付寶擁有中國在線支付市場70%的份額。雅虎和軟銀分別持有阿里巴巴集團40%和30%的股份,馬雲雖然是創始人,但經過幾輪融資,其持有的股份已經被稀釋,馬雲及高管團隊合計持有30%的股份。

  2011年6月,財新總編輯胡舒立發表文章《馬雲為什麼錯了》,指出阿里巴巴集團主席馬雲未經股東授權,擅自將阿里巴巴的核心資產"支付寶"的所有權轉移到自己私人公司的名下,嚴重違反了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契約。

  馬雲通過媒體反驳了胡舒立的指責,馬雲稱自己將支付寶過戶到私人公司名下,是經過董事會授權的,但他回避了問題的實質:"過戶"只是外資公司規避國內政策的常用手段,過戶之後,支付寶雖然不在阿里巴巴的名下,但由於阿里巴巴與支付寶另有協議安排,約定支付寶的收入要轉入阿里巴巴的帳戶,這樣,支付寶實質上仍是為阿里巴巴創造收益的資產,這種模式叫"協議控制"。問題的關鍵是馬雲接下來卻單方面終止了這個"協議控制",支付寶就彻底變成了他私人公司的資產,這個行為雅虎和軟銀堅決不同意,更沒有授權。

  馬雲為何要"先斬後奏"?他解釋道,由於央行考慮到金融數據的重要性,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由外資控股,否則拿牌照比較困難,因此不能抱著僥幸心理採取諸如"協議控制"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為確保萬無一失,他只有果斷轉移支付寶並向央行申請牌照,至於股東利益補償問題事後再細談。2011年5月,支付寶順利獲得央行頒發的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

  馬雲稱自己寧願背負罵名,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為支付寶相關的利益主體考慮:"假如第一批牌照支付寶沒拿到,結果會怎麼樣,支付寶就是一家非法經營公司,6億的用戶該怎麼辦?淘寶80%以上的交易是支付寶交易,是靠支付寶支撐的,中國還有幾十萬小網站靠支付寶支撐。如果支付寶拿不到牌照,結果就不堪設想。"

  他還批評楊致遠和孫正義,說他們既然都是董事,就要維護所在公司的利益,但他們現在卻僅代表股東的利益。他說在孫正義的眼睛里,只有六個字:軟銀軟銀軟銀。

  2011年7月底,阿里巴巴集團、雅虎和軟銀宣佈就支付寶股權轉讓與補償事件達成正式協議,為沸沸揚揚的支付寶事件畫上了一個句號。

  本節我們將讨論:馬雲憑什麼拿走"支付寶"?公司為什麼要歸股東所有?馬雲錯在哪里?

  我們說過,公司是一個簽約中心,是各種利益主體的組合,加入公司的人都對公司進行了一定的投入,其中,股東投入了股權資本,債權人投入了債權資本,而職業經理人和員工投入了人力資本。那麼,公司該歸誰所有呢?也就是說,誰是公司的"老闆"呢?從法律上看,不管何種形式的公司,也不論在哪個國家,公司的所有者一般都是股東。然而,股東對公司的投入只是其中一部分,在很多公司的資金來源當中,銀行貸款資金遠遠多於股東的資本投入,但為什麼只有股東能夠成為公司的老闆呢?

  經濟學家用"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理論來論證企業的所有權該如何安排,得出的結論是,讓股東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企業的效率才是最高的。在"剩餘索取權"當中,所謂"剩餘",就是指企業的總收入扣除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工資、利息等)的餘額,相當於企業的利潤,而剩餘索取權,就是對這些"剩餘"的要求權;在"剩餘控制權"中,"剩餘"是指出現的公司簽約主體之間在合同里沒有明確約定的事項,而剩餘控制權,簡單地說,就是除了大家明確規定的事項以外,其他事情都由誰來說了算的問題,也就是讓誰來"拍闆"的問題。

  從風險激勵的角度看,市場變幻莫測,經營有好有壞,一個企業的收入不是固定的,因此,股東、債權人、員工不可能都拿一個固定的報酬。總得有人拿一個不確定的報酬。在保證其他人拿固定報酬之後的收益就是剩餘收益,剩餘收益有時大,有時小,還可能是負數,所以要獲取剩餘收益,也就意味著要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讓誰去拿這個不太確定的剩餘收益呢?顯然,具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最合適,一方面,讓風險控制者去承擔風險後果,出於人的自利本性,他們最有動力做出正確的決策,避免錯誤的決策;另一方面,如果讓拿固定報酬的人去行使公司的控制權也不合適,因為公司賺多賺少與他們關係不大,他們沒有動力認真決策。總之,將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相互挂鈎,"兩權合一",公司的效率才是最高的,經濟學上"所有權激勵"的奧秘也就在此。

  問題是,誰願意而且有能力來行使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勞動者沒有充足的資本,需要領取固定報酬養家糊口,沒有承擔風險的意願,而且公司里勞動者人數太多,由他們對公司進行決策與控制很不現實。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也只希望領取固定的利息回報,否則他們就會做股權投資,自己當股東了,因此他們也不願意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企業經營的風險與收益只能交給股東。

  由股東享有剩餘索取權與剩餘控制權,其實就是讓股東成為公司的"老闆",行使所有者的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其中,"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就是剩餘索取權,包括獲取淨利潤,以及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配;"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剩餘控制權,包括參加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提名與選舉董事、監事等。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是市場經濟的黃金定律,這叫"股東至上"。但80年代以後,美國掀起了公司之間"惡意收購"的浪潮,一些股東在並購中發了大財,而公司勞動者卻大量被解雇。有人認為,並購案中股東增加的財富,恰恰是重組後雇員們失去的財富。在這種背景下,引發了人們對"股東至上"邏輯的聲讨,出現了一種新的觀點:"公司應該為所有相關利益者的利益服務,而不應該僅僅為股東的利益服務",這就是"利益相關者理論"。

本文摘自《公司的邏輯》


   中國為什麼不能誕生喬佈斯和蘋果公司?國美之爭中,黃光裕和陳曉孰是孰非?馬雲有沒有違背契約精神?天使投資人是天使還是惡魔?有限責任是“無賴特許狀”嗎?國企如何賺錢、賺誰的錢、為誰賺錢?……
  本書以公司治理為核心,從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個角度,系統地論證了企業家價值觀、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結構、聲譽機制、資本結構、企業規模、產權改革七個方面的熱點問題。通過分析企業家、股東、職業經理人、債權人、勞動者、客戶、供應商、政府、投資人、投行、評級機構等不同主體的角色定位、行為邊界和權利義務,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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