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危難之際顯身手(2)

2013-10-24 21:21:03

  債權人與公司股東一樣,都為企業提供了資金,在金融、房地產等資金密集型行業,債權人提供的資金要遠遠多於股東。例如,在房地產行業中,開發商的出資只要占專案總投入的35%,就可以向銀行申請專案開發貸款,開發商還可以通過期房預售、施工單位墊付工程款等方式來獲得融資,因此開發商自己投資的資金占很小比例,財務槓桿非常大,基本上是"用別人的錢賺錢"。

  從"所有權安排"的角度看,債權人與股東對公司共同出資,但地位卻不對等:股東是企業的所有者,享有企業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債權人只被賦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權利,不能參與企業的決策,至多只能行使監督權;股東雖然獨享公司重大決策權,但並沒有單獨承擔企業經營的全部風險,因為有限責任制度使股東將一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債權人,股東可以利用財務槓桿來增加自己的財富,而把風險留給債權人。

  前面我們已經讨論過,在公司治理當中應該由股東獨享剩餘控制權與剩餘收益權,這樣安排最有效率。其實,這里需要附加一個條件,就是只能在公司正常的經營時期這樣安排。為什麼呢?因為一個公司如果出現了經營困難,連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都保證不了的話,這時候就談不上股東的剩餘收益了,股東的收益可能是零甚至是負數,股東在公司里就沒有"賭註"了,他們就沒有動力做出最好的決策,也不會再為公司處心積慮地行使控制權,因此,這個時候股東應該將企業的控制權交給債權人,這樣公司的效率才是最高的。

  "狀態依存理論"認為,企業的控制權掌握在誰手里最合適,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而不一定總是要由股東控制。經濟學家佈萊爾用形象而易懂的數學方法對此進行了描述,大致的意思是:根據總收益情況,可以把企業分為四種狀態:一是企業的總資產能夠覆蓋工人的工資、債權人的本息以及股東的"滿意利潤",這時候工人能正常領工資,債權人不用擔心自己的錢,股東干預企業經營的意願也不強,在這種情況下,經理層可以是企業的控制權人;二是總資產只能覆蓋工資和借款本息,雖然有利潤,但並不能達到股東的預期,這種情況下,股東會十分關心企業的經營業績,因此股東應該成為企業的控制權人;三是資產覆蓋不了借款本息,但能覆蓋工資,存在償債風險,這時候工人不擔心工資,股東也由於沒了"賭註"而出局,只有債權人最關心企業的經營情況,企業應該由債權人控制和管理;四是如果連工資都無法覆蓋,則企業應該由工人進行控制。

  現實中,第一種和第四種狀態極少存在,第二種狀態占到90%以上,是"常態"。在常態下,根據各國法律,由股東享有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在第三種狀態下,企業已經是"資不抵債"了,股東的收益已經為零,實際上已經不承擔"邊際風險",也就是說,即使企業財務狀態繼續惡化,也與股東的利益無關,這時候如果繼續讓股東享有剩餘控制權,不僅對股東起不到激勵作用,反而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這時候對股東來說,哪怕只有一線起死回生的機會,股東就會冒險去賭一把,反正自己已經沒有"賭註",賭輸了也不會更惨,只不過是繼續虧債權人的錢而已。因此,當債權人成為事實上的剩餘索取者的時候,根據"兩權合一"的原則,剩餘控制權也應該配置給債權人,這樣才能激勵債權人做出好的決策,防止企業的償債能力進一步下降。

  在公司經營困難時候,所有權要發生轉移,其背後的邏輯是不同主體對公司財產求償的順序是不一樣的。各國的公司法一般都規定,債權人優先於股東分配公司剩餘財產。因此,如果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的債務,說明股東投入的錢已經虧完了,股東對公司的財產就沒有求償權,公司也跟他們沒關係了,在這種狀態下股東就應該交出所有權,公司歸債權人所有,這樣既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又有利於提高公司的效率。

  一般來說,進入破產保護程序的公司,基本上都已經資不抵債,債權人的償付率一般達不到100%,也就是說,債權人已經存在損失了。例如,在太子奶破產重組案中,截至2011年8月4日,重組管理人共收到1760份債權申報材料,申報債權總額為56.3億元,而太子奶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評估價值卻只有8.2億元,以此計算,償付率只有14%左右,也就是說,公司對每1元錢的債務只能償還0.14元。但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是按同等比例償付的,因為債權人內部也有分配順序問題,一般來說,職工的工資以及社保費用最優先,有抵押的債權也比普通債權優先償還。在中國還有一個實際情況,就是政府要求對小額債權實行優先償還,因為小額債權雖然金額不大,但人數衆多,債權人風險承受能力差,處理不好會引發混亂。在太子奶事件中,據統計,面對超過7000名債權人採取激進方式"讨說法",株洲市政府不得不通過高科奶?向太子奶砸進了一億多元國有資產。也正因為如此,太子奶清償方案確定,普通債權1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30%清償比例受償,普通債權10萬元以上的部分的清償比例為7.99%。

  位於債權人分配順序之後的股東,其權益是負數,數據顯示,太子奶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為-15.82億元,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因此公司的股票最低價值是零,而不是負數,但此時股票已經變成一張廢紙。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太子奶創始人的李途纯在公司里已經沒有了任何"權益",自然應該被"掃地出門"。有人為他鳴不平,說"李途纯作為股東,在整個破產重組中竟然連發言的機會都沒有,破產何時有過這樣的破法!"但實際上,這沒有什麼不公平,因為你曾經作為控制權人,已經把自己的錢都虧光了,欠別人的債也沒法還清,扔下一個"爛攤子",怎麼還能指望別人聽你的呢?要想獲得"發言的機會",你就得先把別人的錢還上。

本文摘自《公司的邏輯》


   中國為什麼不能誕生喬佈斯和蘋果公司?國美之爭中,黃光裕和陳曉孰是孰非?馬雲有沒有違背契約精神?天使投資人是天使還是惡魔?有限責任是“無賴特許狀”嗎?國企如何賺錢、賺誰的錢、為誰賺錢?……
  本書以公司治理為核心,從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個角度,系統地論證了企業家價值觀、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結構、聲譽機制、資本結構、企業規模、產權改革七個方面的熱點問題。通過分析企業家、股東、職業經理人、債權人、勞動者、客戶、供應商、政府、投資人、投行、評級機構等不同主體的角色定位、行為邊界和權利義務,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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