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公司法人的心髒(2)

2013-10-24 22:27:01

  股東會中心主義,是指董事會不擁有獨立於股東大會的權力,其權力全部來源於股東的授權,也就是說,董事會的行為需要依照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職權做出規定,其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等。可見,我國《公司法》讓股東會行使了公司里最主要的決策職能,因此是"股東會中心主義"模式。

  我國將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中心,是考慮到特殊國情:我國的股份公司,有相當一部分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國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思想的指導下,必須強調保護國有大股東的利益,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在制度設計上,股東必須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董事會中心主義,是指將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定的核心決策機關。美國是"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故鄉。素有"公司法服務專業州"之稱的美國特拉華州,在其《普通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應當由董事會管理或者在其指導下管理。""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必要性在於:從效率角度考慮,由於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衆多,由專業的董事會作為權力中心,比成千上萬個股東表決效率更高;從公平角度考慮,董事會中心主義更有利於維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首先,絕大多數的個人股東並非"資本家",而是依靠勞動吃飯的工薪階層,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一般的個人股東和大股東一樣,也有機會雇佣自己的企業家和董事,而不是任由大股東擺佈;其次,股東既然享受了有限責任的益處,相應地在管理上就應該讓渡權力,由獨立性更強的董事會行使公司管理的權力,這對債權人來說也更公平。

  董事會中心主義信奉的是其權力來源於《公司法》的直接規定,而非來自股東大會的授權,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一項權利沒有明確是由股東大會行使還是由董事會行使,就可以推定為由董事會行使。這樣,董事會就從對股東大會的依附中解脫出來了,和股東會一樣成為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從法理上看,董事不是股東的代理人,因為代理人可以隨時被委託人更換,但《公司法》卻沒有賦予股東這樣的權利,股東會雖然能夠決定董事的選任,但除了正常換屆,不得無故免除董事,也不得無故剥奪董事的職權。

  股東會中心主義採取的是分權制衡的原則,將公司的權力一分為三,即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董事會作為權力機構的一部分,還要向股東會負責,而股東會不是常設機構,而且意見經常存在分歧,因此這種模式效率比較低。董事會中心主義則將權力集中在董事會,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通常由董事會負責,這種模式傾向於選擇一個好的管理層,侧重於管理效率。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會的權力很小,只限於決定一些特別重大的事項,股東只是法律上的公司最終所有者,他們已經將公司信託給董事會管理,自己則遠離公司權力中心。

  兩種模式孰優孰劣,沒有定論。從現實情況看,股東會中心主義有利於維護大股東的利益,因為股東會的表決規則是"一股一票",這種模式比較適合國有企業以及股權比較集中的中小企業。而董事會中心主義更有利於保持董事的獨立地位,因為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如果主要決策事項都由董事會做出的話,大股東的表決權優勢就不存在了,而且很多上市公司實行累計投票制,中小股東也更有機會選出自己的董事,這樣更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些西方國家更是規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要占董事會的多數席位,董事會能夠有效地防止大股東的肆意操縱行為。

  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上市公司的董事到底應該對誰負責?這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從公司的邏輯考慮,董事當然應該對"公司"負責,但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對公司負責是只對公司的股東負責,而不是對債權人、員工或者客戶這些利益相關者負責,這一點我們在上節已經提到過。其次,所謂的對"股東"負責,並不是哪個股東推薦和提名你當董事,你就對哪個股東負責,而是要向全體股東負責,董事不管是誰提名或者委派的,從法律程序上看,都是由全體股東投票選舉產生的,因此,董事必須代表公司的整體利益。我國2008年出台的《國資法》也不再使用"派出董事"這一說法,因為董事不是派來的,而是大家選舉的,特別是在股份公司,董事應該相對獨立於股東,哪怕是職工董事,也不能說他只代表職工的利益,而不管其他人的利益,只能說他在董事會分工中,重點關註的是職工利益而已。在國外,如果有董事敢聲稱自己只代表某個股東的利益,那麼他可能會遭到其他股東的起訴,這正如某個總統聲稱自己只代表選他的選民而不代表其他選民一樣,令人無法接受。

  國美控制權之爭,本質上是公司治理模式之爭。根據上述分析我們知道,董事會中心主義更適合股權分散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年來,我國證監會制定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和業務指引,完善了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已經實行了董事會中心主義。從法律上看,國美是在百慕大群島註冊、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這些地方都實行"董事會中心主義",股東及董事的職權也都明確地體現在當地法律和國美的公司章程之中,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法律上看,我們都應該從"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背景來審視國美控制權之爭。黃光裕認為當時的董事會沒有代表創始股東利益,指責以陳曉為代表的董事會是"排斥創始大股東的董事會",這些指責是沒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1)董事會是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而不是大股東的董事會,他們不能直接聽命於大股東,也不能僅代表黃光裕家族的利益,否則就不需要設定董事會,直接由股東下指令就行了。從股權比例上看,黃光裕家族持有公司不到40%的股權,但在國美的13位董事當中,其中有8位是黃光裕認可或推薦的,已經占了多數席位,如果大多數董事都聽黃光裕的指令,那開董事會豈不是浪費時間?持有公司60%股權的其他股東的利益由誰來保護呢?

  (2)當股東利益不一致的時候,對董事會來說,他們應該向"全體股東"負責,而不是向個別大股東負責,如何負責呢?就是尊重股東大會的決議,而不是聽命於大股東。全體股東的集體意志就體現為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國美在香港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並沒有通過黃光裕的提議,說明大股東黃光裕只是"少數派",他的意見並不能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

  (3)董事不是股東派來的一個"馬仔",他必須有自己的職業操守與專業判斷。每個董事要有獨立的思考能力,而不能無條件地維護股東的利益。凡事不分對錯,只要是股東的決定就不折不扣地執行,是愚忠和江湖義氣,拒絕執行個別股東的錯誤指示不是"背信棄義",而是有專業精神和獨立精神的體現,這才是董事應該具有的品德。為增強董事的責任感,我國《公司法》還規定,董事如果損害公司的利益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即使他是根據股東的指示行事,也是由他本人承擔責任,而不是追究股東的責任。

  (4)創始股東應該明白,自己雖然為上市公司早期的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但是,通過溢價發行股票,自己已經獲得了相應的回報,新股東並不欠創始人的情,要不人家憑什麼花好幾元錢買你面值一元錢的股票?公司既然上市了,就要按資本市場的規則行事,尊重其他股東的權利,而不能把股市僅僅當作圈錢的工具。

本文摘自《公司的邏輯》


   中國為什麼不能誕生喬佈斯和蘋果公司?國美之爭中,黃光裕和陳曉孰是孰非?馬雲有沒有違背契約精神?天使投資人是天使還是惡魔?有限責任是“無賴特許狀”嗎?國企如何賺錢、賺誰的錢、為誰賺錢?……
  本書以公司治理為核心,從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個角度,系統地論證了企業家價值觀、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結構、聲譽機制、資本結構、企業規模、產權改革七個方面的熱點問題。通過分析企業家、股東、職業經理人、債權人、勞動者、客戶、供應商、政府、投資人、投行、評級機構等不同主體的角色定位、行為邊界和權利義務,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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