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危難之際顯身手(3)
股東出局後,債權人成為公司的"所有者",由他們組成債權人大會代替股東大會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債權人大會和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一樣,普通債權人按照債權額的大小,實行"一債一票",決定怎麼來處理這個"爛攤子",其中最重要的決定是選擇清算還是重整。
清算,就是要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即把企業的資產拆開賣掉,債權人分完錢後散伙。進入清算階段後,清算組代替董事會和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把企業的資產全部變現或處置掉,剩餘財產按一定的順序分配。按照我國的法律,分配順序依次為:清算費用、員工工資及社保費用、稅收、債權和股東權益。清算組向債權人大會和法院負責。
重整,是指不對企業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債權人暫時放棄眼前的求償權,給企業一個"喘息"的機會,在法院主持下,由股東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修改本金、利息、期限等債務條款,希望企業能"起死回生";或者實行"債轉股",債權人變為公司新的股東;或者引入新股東,替代原來的股東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破產法》的重點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大多數債權人是國有銀行,由於銀行貸款大多有土地抵押,抵押債權又具有排他的優先受償權,因此,在房價高漲、土地升值的背景下,國有銀行往往有較高的償付率。業內人士認為,"如今太子奶最有價值的資產非生產線,而是廠房地皮。房地產公司新華聯參與重組,其實也是看中太子奶名下的土地。"
重整的難度要比清算大得多,重整畢竟有風險,搞不好會越陷越深,而早日清算和受償對債權人來說可能更實在。但重整是以企業再生為目標的,如果重整成功,延長了公司的生命,對社會的沖擊性和破壞性就要小得多,因此,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破產法都以鼓勵重整為主,如美國"新通用"代替"老通用"繼續生產汽車就是典型代表。近年來,我國法院開始鼓勵負債企業重組和重整,這是一種好的趨勢。
債權人是選擇清算還是重整,取決於這兩種方式哪種帶來的收益更大。一般來說,如果重整成功,償付率一般會高於清算,但債權人在公司經營方面並不擅長,因此需要引進有行業經驗的新股東,而且新股東必須提出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案,確定能夠讓債權人滿意的償付率。另外,引進新股東的重組方案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還要得到法院批準。
根據正式通過的太子奶重整計劃,北京三元和新華聯集團組成的聯合體將提供7.15億元資金用於償還太子奶的債務,普通債權清償比例為9.57%,職工債權、稅務債權、抵押擔保債權100%清償。重組後,新華聯與三元分別占湖南太子奶公司40%和60%的股份。重整後的太子奶公司總部仍將留在株洲,並與原太子奶旗下的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追加投資、盤活資產,將太子奶品牌做大做強。
在破產重組案中,由於公司的資產與債務需要重新界定,股東、債權人和勞動者都面臨著重新洗牌,因此,對各方來說都是一次重大的利益調整,公平問題顯得特別重要。在太子奶重整案中,當時正在拘禁中的李途纯曾感歎:"李途纯跌倒,新華聯吃飽。"他認為,太子奶有形資產超過30億元,無形資產亦有20億元,二者相加近50億元資產,最終卻僅以7.15億元的價格被新股東拿下,太子奶被賤賣了。
判斷太子奶有沒有吃虧,新華聯有沒有占便宜,關鍵是看資產估值是不是公允和客觀,尤其是像土地、商標權這樣的資產的估值彈性是相當大的,如果估值過低,無疑會損害老股東的利益,特別是會影響債權人的清償比例。理論上,估值是需要得到債權人的認可的,如果認為估值過低,債權人可以不同意評估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估。但在目前的中國,法院在破產中發揮著主導作用,而法院不可能將其主要精力放在一個公司里,而債權人由於清償順序與比例不同,也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基本上是"一盤散沙",所以,這時候,重整管理人作為法院指定的整個方案的監督者,在方案制定、引進新股東、資產估值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話語權,甚至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總體上看,律師事務所作為重整管理人,在公司里沒有"賭註",不像所有者那樣承擔經營風險,不像董事會那樣具有專業的經營能力,也不像監事會那樣忠實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相反,重整管理人與新股東之間的利益更加密切,由於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管理人很容易喪失獨立性,偏袒新股東的情況並不少見。因此,在公司破產重整案中,應該盡量弱化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突出債權人的主導地位,特別是要將公司的控制權交給債權人,而不是交給重整管理人,這樣更符合公司治理的邏輯。
中國為什麼不能誕生喬佈斯和蘋果公司?國美之爭中,黃光裕和陳曉孰是孰非?馬雲有沒有違背契約精神?天使投資人是天使還是惡魔?有限責任是“無賴特許狀”嗎?國企如何賺錢、賺誰的錢、為誰賺錢?……
本書以公司治理為核心,從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個角度,系統地論證了企業家價值觀、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結構、聲譽機制、資本結構、企業規模、產權改革七個方面的熱點問題。通過分析企業家、股東、職業經理人、債權人、勞動者、客戶、供應商、政府、投資人、投行、評級機構等不同主體的角色定位、行為邊界和權利義務,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與正義。
清算,就是要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即把企業的資產拆開賣掉,債權人分完錢後散伙。進入清算階段後,清算組代替董事會和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把企業的資產全部變現或處置掉,剩餘財產按一定的順序分配。按照我國的法律,分配順序依次為:清算費用、員工工資及社保費用、稅收、債權和股東權益。清算組向債權人大會和法院負責。
重整,是指不對企業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債權人暫時放棄眼前的求償權,給企業一個"喘息"的機會,在法院主持下,由股東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修改本金、利息、期限等債務條款,希望企業能"起死回生";或者實行"債轉股",債權人變為公司新的股東;或者引入新股東,替代原來的股東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
長期以來,我國《破產法》的重點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大多數債權人是國有銀行,由於銀行貸款大多有土地抵押,抵押債權又具有排他的優先受償權,因此,在房價高漲、土地升值的背景下,國有銀行往往有較高的償付率。業內人士認為,"如今太子奶最有價值的資產非生產線,而是廠房地皮。房地產公司新華聯參與重組,其實也是看中太子奶名下的土地。"
重整的難度要比清算大得多,重整畢竟有風險,搞不好會越陷越深,而早日清算和受償對債權人來說可能更實在。但重整是以企業再生為目標的,如果重整成功,延長了公司的生命,對社會的沖擊性和破壞性就要小得多,因此,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破產法都以鼓勵重整為主,如美國"新通用"代替"老通用"繼續生產汽車就是典型代表。近年來,我國法院開始鼓勵負債企業重組和重整,這是一種好的趨勢。
債權人是選擇清算還是重整,取決於這兩種方式哪種帶來的收益更大。一般來說,如果重整成功,償付率一般會高於清算,但債權人在公司經營方面並不擅長,因此需要引進有行業經驗的新股東,而且新股東必須提出解決債務問題的方案,確定能夠讓債權人滿意的償付率。另外,引進新股東的重組方案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還要得到法院批準。
根據正式通過的太子奶重整計劃,北京三元和新華聯集團組成的聯合體將提供7.15億元資金用於償還太子奶的債務,普通債權清償比例為9.57%,職工債權、稅務債權、抵押擔保債權100%清償。重組後,新華聯與三元分別占湖南太子奶公司40%和60%的股份。重整後的太子奶公司總部仍將留在株洲,並與原太子奶旗下的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追加投資、盤活資產,將太子奶品牌做大做強。
在破產重組案中,由於公司的資產與債務需要重新界定,股東、債權人和勞動者都面臨著重新洗牌,因此,對各方來說都是一次重大的利益調整,公平問題顯得特別重要。在太子奶重整案中,當時正在拘禁中的李途纯曾感歎:"李途纯跌倒,新華聯吃飽。"他認為,太子奶有形資產超過30億元,無形資產亦有20億元,二者相加近50億元資產,最終卻僅以7.15億元的價格被新股東拿下,太子奶被賤賣了。
判斷太子奶有沒有吃虧,新華聯有沒有占便宜,關鍵是看資產估值是不是公允和客觀,尤其是像土地、商標權這樣的資產的估值彈性是相當大的,如果估值過低,無疑會損害老股東的利益,特別是會影響債權人的清償比例。理論上,估值是需要得到債權人的認可的,如果認為估值過低,債權人可以不同意評估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估。但在目前的中國,法院在破產中發揮著主導作用,而法院不可能將其主要精力放在一個公司里,而債權人由於清償順序與比例不同,也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基本上是"一盤散沙",所以,這時候,重整管理人作為法院指定的整個方案的監督者,在方案制定、引進新股東、資產估值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話語權,甚至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總體上看,律師事務所作為重整管理人,在公司里沒有"賭註",不像所有者那樣承擔經營風險,不像董事會那樣具有專業的經營能力,也不像監事會那樣忠實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相反,重整管理人與新股東之間的利益更加密切,由於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管理人很容易喪失獨立性,偏袒新股東的情況並不少見。因此,在公司破產重整案中,應該盡量弱化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突出債權人的主導地位,特別是要將公司的控制權交給債權人,而不是交給重整管理人,這樣更符合公司治理的邏輯。
本文摘自《公司的邏輯》
中國為什麼不能誕生喬佈斯和蘋果公司?國美之爭中,黃光裕和陳曉孰是孰非?馬雲有沒有違背契約精神?天使投資人是天使還是惡魔?有限責任是“無賴特許狀”嗎?國企如何賺錢、賺誰的錢、為誰賺錢?……本書以公司治理為核心,從文化、法律、金融、管理等多個角度,系統地論證了企業家價值觀、公司基本制度、治理結構、聲譽機制、資本結構、企業規模、產權改革七個方面的熱點問題。通過分析企業家、股東、職業經理人、債權人、勞動者、客戶、供應商、政府、投資人、投行、評級機構等不同主體的角色定位、行為邊界和權利義務,探讨了公司里的效率、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