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行簡史綜述(3)

  70年代後,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發現其儲蓄存款紛紛流向新的貨幣工具,例如共同基金。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商業銀行努力突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以圖進入利潤率很高的投資銀行領域。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在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已經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分業管理制約了美國銀行業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美國政府逐漸放寬了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限制。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和發展,資本市場高度自由化和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向前推進,各個國家也開始對金融業放鬆管制。此時,金融行業的大型兼並不斷湧現,這其中就有擴大市場占有率的目的,也有通過兼並進而達到削減經營成本或者降低籌資成本等諸多目的。必然的結果就是投行的規模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國際化,並且絕大多數的投行業務都由幾個頂級的投行把持。與此同時,投行業國際化擴張的步伐也從未放緩過,在新興市場國家的表現得尤為明顯。這就改變了投行業的生存狀態,整個投行業開始了國際化的時代。

  在同一時期,投行業開始出現了混業經營的勢頭,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界限邁入變得模糊。在許多金融市場上,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已經站在了幾乎相同的起跑線上。對於這種趨勢,各國政府採取了默許的態度。1999年,在美國曾經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行業務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終於被廢除,對於美國的大型商業銀行來說,這為它們在投行業的市場上分一杯羹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此後,美國銀行、花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等頂級商業銀行都在不斷拓展自己在投行業的領地,這給老牌的投行帶來了更多的競爭壓力。實際上,在20世紀30年代的世界經濟大危機中,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拆主要是因為當時的政府和金融管理機構缺乏有效的手段對銀行業進行監管所致。而到了20世紀的80年代,隨著金融監管體系的逐步健全,政府和金融管理機構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金融監管和風險控制能力,因此對於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混業的趨勢採取了寬容的態度。此外,投行的業務創新也促進了投行的混業經營。這些業務創新既可由商業銀行來經營,也可由投資銀行來經營。無論商業銀行還是投資銀行,都不斷通過金融創新侵入對方的業務領域,雙方都通過進行不斷的金融創新來繞過法律的約束,造成混業經營的局面。1977年,美國政府修改了對《證券法》的解釋,從而開始允許商業銀行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商業銀行又獲得了通過分支機構承銷一部分商業票據和公司債券的權利。

  在80年代時,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從事了投資銀行的業務,但是當時的證券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這些業務的橫向與縱向拓展。金融業的大變革不僅發生在投資銀行業最發達的美國,同時在一些老牌的西方發達國家中也出現了。在歐洲,現代金融業的發源地英國率先突破了分業經營。

  

本文摘自《金融之巅》


美國投行簡史綜述(3)   本書講解了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的興衰歷史,從衆多的案例和史實中分析了金融行業的方方面面,是一部宏大的行業發展史詩作品。盡管由於2008年的金融危機導致美國的幾大頂級投行在理論上已經不复存在,但很顯然,投行業不但仍然存在,並且正在以更加穩健的步伐向前發展。如果能夠回頭把美國的幾大頂級投行從建立到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這一段歷史系統地梳理一遍,無疑是有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因為只有認真的審視美國頂級投行歷史上興衰起伏的點點滴滴,投行業在未來的發展才能做得更好,甚至對於我國的投行業發展也是有借鑒意義的。實際上,美國的金融行業在過去一百多年的歷史中,一直都是在不斷地總結、修正和完善中前行的,今天的投行業也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