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和下西洋的真實意圖(4)

2013-11-11 21:02:57

  對其他如真臘(今柬埔寨)、爪哇(今印尼爪哇島)、三佛齊(今馬來西亞)、蘇門答喇(今馬來西亞的蘇門答臘島)、滿剌加(今馬來西亞的馬六甲)、撒馬兒罕(今烏茲別克)、魯迷(今土耳其)、天方(今沙特的麥加)、渤泥(今文萊)、彭亨(今馬來西亞彭亨州)、百花(今東南亞某地)、西洋瑣里(今東南亞某地)、覽邦、淡巴(今菲律賓某地)、蘇祿(今菲律賓蘇祿群島)、古里(今印度科澤科德)、娑羅(今婆羅洲,又名加里曼丹島)、阿魯(今剛果共和國阿魯市)、小葛蘭(今斯里蘭卡西北某地)、榜葛剌(今印度東部)、錫蘭山(今斯里蘭卡)等國家的回赐物品價值大多高於進貢物品。

  以上諸國的貢品分為“正貢”和“附帶貨物”。後者往往是前者的十幾倍到幾十倍。附帶貨物在弘治之前基本都由明政府給定價格購買。弘治朝之後,則一半購入,一半進入官方指定市場進行銷售。

  當然,購買不全是花錢而是作價之後用中國產品折抵,當然也有回赐銅錢的情況,例如永樂四年(1406年)朱棣就回赐日本國王、王妃1.5萬貫銅錢,給每次朝貢的正副使節、居座、通事等每人分別賞赐銅錢1萬文、8000文、5000文。

  明政府除了將一部分貢品賞赐給官員外,還將其作為薪俸發給大臣。之前,有些人經常提及這些物品有許多是日常生活用品,言外之意是百姓可以得到。但筆者認為,至少在明朝前期百姓乃至民間富商們是無法得到這些番貨的。

  在回赐物品、指定價格中,為了彰顯天朝的博愛,往往將價格提高許多,是民間貿易價格的幾倍到上百倍。在這些朝貢國中,明政府對於朝鮮、暹羅、馬六甲、琉球四國非常好。除了朝鮮以外,明政府對其他國家頒發的朝貢憑證勘合比較嚴格而且頒發較少,朝鮮除一年三貢之外,還有不少貢奉理由。對琉球、暹羅、馬六甲三國的貢奉物品,在作價上高出其他國家許多。例如胡椒市價每斤3貫,琉球則是30貫、暹羅25貫、馬六甲20貫;烏木每斤500文,暹羅和馬六甲的竟然是40貫。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中國與各國的朝貢貿易,極大促進了朝貢國的經濟發展。例如日本,許多日本學者在談到這一問題時,往往會說:沒有銅錢就難以指望我國經濟的順利發展。而反觀中國,除了樹立“天朝上國”的威儀之外,只有大量貨幣流出。

  明代的銅錢有相當一部分是宋代銅錢,本國鑄造的銅錢本來就不夠,卻仍然大量賞赐給各國。再加上價格奇高,各國爭相向中國朝貢,甚至不惜大打出手。這並非是真心出於對中國的尊敬,而實實在在是利益所致。當能夠博取利益的時候關係就近,反之則遠。這就是“花錢買太平”政策最大的不足。因此,鄭和的下西洋壯舉,雖然歷史意義重大,但在經濟上卻是弊大於利。

  

本文摘自《翻翻明朝的老賬》


   本書從明朝的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入手,講述明朝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從而,講述了作為當時世界第一經濟、軍事、文化強國的明朝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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