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改革下的真實:從明代七位百姓的悲惨命運說起(2)

2013-11-11 22:41:58

  鹽引分為大引和小引,一般規定是400斤、200斤,但由於各地度量衡較為混亂,直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才統一為200斤,但隨後又改為400,不久又改為200斤。但到了明末,各地標準又開始不一樣,200斤、300斤、400斤都有。

  開中制雖然給明代邊關穩定、國家稅收帶來了好處,然而,由於運糧到邊關路途遙遠、花費巨大,許多商人無法涉足。只有那些距離邊關較近省份的商人獲得了大利,例如陝晉兩地的商人。陝商在是開中制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對它也最支援。

  直到嘉靖十六年(1537年)這種狀況才出現了轉機。這一年,巡按浙江禦史李遂建議,因為商人在崇山峻嶺間運糧實在辛苦,請兩浙的黃岩、長亭、杜渎三場的鹽商不必再運糧,而是到收稅所按照每百斤稅銀二分的稅率繳稅,然後去幹白水溪、清溪鎮、寧海縣三地領取票據。

  李遂又建議,不僅商人可以買賣鹽,竈戶、軍戶、民戶也都可以買賣。盡管票鹽施行地區僅限山區,但因為免去了運糧這道煩瑣的環節,各地方政府開始紛紛效仿。最終,兩淮鹽場也開始施行,由此開中制彻底崩盤。

  隆慶二年(1568年),總理江北等處的屯鹽督禦史龐尚鵬開始改革鹽務。他上奏朝廷:

國初本來是沒有邊商內商的區分的,如今居於邊疆等待鹽引的邊商都不願、也難以再跑到南方鹽場去等候支取鹽,所以,就把鹽引賣給專門守候在鹽場等待取鹽的內商。內商呢?又很難去邊疆辦理鹽引,所以他們也就樂於買鹽引。一個專門負責辦理鹽引,一個專門等候取鹽。

  國初鹽法治理得很好,鹽的流通非常順畅,可以速買速賣,國家和商人都可以得利。如今鹽法不行,內商手中攥著大把大把的鹽引卻不能取鹽,所以都不願意買鹽引。這是他們的原因嗎?不是,是形勢逼得他們不敢買。為了生計他們便減價賣掉鹽引,這樣連鎖反應,邊商手中的鹽引也就賣不出去了,結果邊商辦理鹽引也不積極了。

  其後,邊商為了改變於自身不利的局面,因為他們運糧到邊關的投入需要及早收回,因此急於賣掉鹽引。而內商卻沒有這方面的沖動,可以慢慢地讨價還價。為了制衡內商,邊商又建議開發河鹽。結果,邊商、內商發生激烈沖突。

龐尚鵬對此進行了居中調解,對於這種違反朱元璋時代“開中納糧支鹽法”的內商、邊商情況,他並沒有反對,還為此規定了三種取鹽賣鹽憑證的價格。

  到司勘合的票據,淮南鹽定價0.7兩,淮北定價0.6兩;起紙關引的票據,淮南鹽定價0.8兩,淮北定價0.7兩;鹽引票據,淮南鹽定價0.9兩,淮北定價0.8兩。

  由此,陝商沒落,晉商成為商幫龍頭,徽商則成為後起之秀。不過,陝商在兩淮、兩浙、長蘆等鹽場失敗後,轉向了四川井鹽,從而保留了在鹽業的一席之地,並最終在清朝成為四川、雲南等地的主體鹽商。

  龐尚鵬改革後不過三四十年,商人久候無鹽的情況再次廣泛出現。為此,萬歷四十五年(1617年)朝廷接受袁世振的建議,施行“綱法”,將各商所領鹽引分成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即憑積存的舊引支鹽運銷),另外九綱用新引(即由商人直接向鹽戶收購運銷)。

  從此官不收鹽,收買遠銷權都歸於商,並可世襲。至此,明代鹽業大型改革完畢,綱法一直運行到明末。然而,即使能臣廉吏們嘔心瀝血地去修修補補,但最終仍然擺脫不了鹽業混亂的歷史宿命,從而發生搶鹽事件。

  

本文摘自《翻翻明朝的老賬》


   本書從明朝的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入手,講述明朝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從而,講述了作為當時世界第一經濟、軍事、文化強國的明朝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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